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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民政厅关于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 第267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0年08月17日 打印本页 关闭 【字体:

陈天一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执行不能”案件合法甄别退出机制的建议》收悉。感谢您对我省社会救助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现就建议提出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坚持应救尽救,及时对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等执行案件中确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能力而导致生活极度困难的申请执行人实施临时救助。《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黔府发〔2015〕37号)明确将“家庭成员遭遇车祸、溺水、矿难等人身意外伤害,责任主体不明确、责任主体无赔偿能力且家庭自身难以承担相关费用,导致基本生活存在严重困难的家庭”纳入临时救助范围,原则上参照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保障救助家庭对象1至6个月的基本生活。2019年、2020年1季度全省分别救助遭遇各种困难情形的群众67万人次、10.77万人次,分别支出救助资金9.3亿元、1.37亿元。

  二、坚持应保尽保,及时将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等执行案件中确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能力而导致生活极度困难的申请执行人家庭纳入低保保障范围。《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黔府发〔2013〕14号)明确“要加强低保动态管理,确保将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纳入保障范围,切实做到‘应保尽保’”。2019年全省城乡低保共有256万人,支出救助资金256.78亿元。2020年4月全省城乡低保共有256.78万人,目前支出救助资金28.65亿元。

  三、下一步打算。督促指导各地认真落实低保和临时救助政策,及时将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等执行案件中确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能力而导致生活极度困难的申请执行人家庭纳入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或实施临时救助,有效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

  2020年6月1日

  (附注:此件公开)

  (联系人:周奠德;联系电话:0851-86839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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