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民政厅关于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第266号建议的答复
文静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敬老院管理工作的建议》收悉。感谢您对我省农村养老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现就建议提出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目前,全省投入运营的农村敬老院898所,基本建成覆盖乡镇的供养机构网络,供养床位基本满足全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集中供养需求。全省所有养老院与医疗机构合作开设了绿色通道,内设医疗机构的养老机构400家,全省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2万张以上。
针对我省农村敬老院主要存在责任主体不明确、工作运转难、工作人员待遇低等问题,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提出以下建议:
一、编制部门明确农村敬老院事业单位的机构性质后,只要有空缺的编制和编制部门批准的编制使用计划,农村敬老院都可以按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相关规定招聘工作人员,其中,招聘条件的设置和考试内容的确定都由招聘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根据招聘岗位的实际需要提出。同时,针对一些艰苦边远乡镇,可在开考比例和学历等方面做适当政策倾斜。
二、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失业保险条例》等法规和相关文件要求,与敬老院存在劳动关系的临聘人员有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并享受相关待遇的权利。同时,可按《社会保险法》《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编制外聘用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参加我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
三、持续提高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为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提供了资金支撑。各地认真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黔府发〔2017〕1号)关于“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包括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基本生活标准应当满足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所需,原则上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照料护理标准应当按照差异化服务原则,根据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和服务需求分档制定,参照当地日常生活照料、养老机构护理费用或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确定”的要求,持续稳步提高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目前,各地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均达到当地城市低保标准1.3倍以上,全省平均达到10542∕年;各地普遍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00%、60%、20%,分别确定特困人员全失能、半失能、集中供养全自理特困人员的照料护理标准,全省平均分别达18725元∕年、10484元∕年、3799元∕年。目前全省共有特困供养人员90513人,集中供养31386人,集中供养率达34.7%,集中供养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员7225人,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员集中供养率达50.1%。
下一步,省民政厅将按照《关于实施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改造提升工程的意见》《省民政厅关于公建养老机构提质增效的指导意见》,对农村敬老院实行分级指导、统筹运营,确保2020年底前全国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排查出的重大安全隐患全部整改到位;2022年底,农村敬老院安全隐患全部清除,改造提升任务全面完成。
一是摸底排查、制定方案。县级民政部门按照《关于实施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改造提升工程的意见》和《2019-2020年贵州省民政公共服务设施项目提质增效行动计划》要求,对辖区内所有农村敬老院(含在建项目)全面开展摸底排查,依照民政部《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改造提升基础指标》,坚持保障基本、经济适用原则,以提高农村敬老院使用效益为目的,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改造提升三年行动方案,明确目标任务、改造标准、实施步骤、责任主体、考核验收等。
二是明确重点、把握标准。改造提升工程重点提升现有县级供养服务设施的照护能力,强化失能、部分失能特困人员的兜底保障,发挥示范引领作用;确保全国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排查出的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的重大安全隐患全部整改到位。到2022年底前,确保每个县(市、区)至少建有1所以失能、部分失能特困人员专业照护为主的县级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照护型床位占比不低于50%。
三是加强统筹、发挥效益。县级民政部门统筹、整合辖区内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和农村敬老院资源,依据特困人员身体健康状况,打破乡(镇)区域限制,经评估后按需求将特困人员统一集中安置在功能定位不同的养老机构;大力开展公建民营,规范运营合同、明确服务对象、提高服务质量,确保发挥兜底保障功能。市州民政部门积极探索以市州为单位的农村敬老院统筹打造,推进公建民营。对富余的设施及床位应及时申请项目审批单位进行调整,作为社会老年人或留守(困境)儿童等民政对象服务的其他民政公共服务设施。
2020年6月28日
(附注:此件公开发布)
(联系人:宋迪刚;联系电话:0851-868591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