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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民政厅关于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第95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0年08月17日 打印本页 关闭 【字体:

刘波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支持做好普惠性养老工作的建议》收悉。感谢您对我省养老服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现就建议提出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必须健全幼有所育、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弱有所扶等方面国家基本公共服务制度体系,尽力而为,量力而行,注重加强普惠性、基础性、兜底性民生建设,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创新公共服务提供方式,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公益事业,满足人民多层次多样化需求,使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全面推动养老服务由政府兜底的救助型基本养老公共服务向普惠型基本养老服务转变。

  近年来,我省采取政策引导和资金补助等方式,在抓好兜底型养老的同时,积极发展普惠型养老。

  一、加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大力发展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截至目前,全省建成5044个农村幸福院,1051个城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559个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基本实现城乡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全覆盖。全省投入运营城乡养老机构1056所,其中农村敬老院898所,基本建成覆盖农村所有乡镇的供养机构网络,供养床位满足全省特困人员的集中供养需求。全省所有养老院与医疗机构合作开设了绿色通道,内设医疗机构的养老机构超过400家,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2万张以上。

  二、落实税费优惠政策。按规定对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免征增值税,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养老院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对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央和省的相关要求,用于提供社区养老的房产、土地,免征不动产登记费、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土地闲置费;用于提供社区养老的建设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确因地质条件等原因无法修建防控地下室的,免征防控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三、增强产业发展动能。一是为加快发展我省养老服务产业,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放大效应,撬动社会资本进入养老市场,2018年,经省政府批复同意设立贵州省养老产业发展基金,基金主要投向符合国家和我省养老服务产业政策要求,符合我省经济转型升级产业导向的优质项目。2018-2019年,已拨付43337万元省级福利彩票公益金作为政府出资部分注入省养老服务产业发展基金。二是积极开展城企联动普惠养老专项行动,将贵阳市、遵义市、安顺市、六盘水市列为试点城市,入选城企联动普惠养老项目6个,项目总投资81365万元,争取中央预算内补助10170万元,支持新建普惠性养老床位5085张。同时引导金融资本、社会资本71195万元支持养老产业发展。

  四、加大养老服务业人才培养。我省将老年护理从业人员培训纳入《贵州省护理事业发展规划(2016-2020年)》,将老年护理作为贵州省护士岗位技能竞赛项目,切实提高我省老年护理水平。2020年,省卫生健康委、省民政厅等15部门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医疗健康服务和养老服务融合发展的实施方案》,要求加大老年医学、康复、护理人才培训力度,鼓励毕业生到养老机构从事医养结合工作,对在养老机构从事一线护理服务的人员按规定给予相应补贴的教育培训经费支持。截至目前,我省已有贵州健康职业学院等共计16所高职院校开设了“老年服务与管理工、护理、护工、康复治疗技术、中医康复、护理员、康复治疗师、健康管理师、营养师”专业,2020年毕业生数约为24000人,近三年毕业生就业率保持在95%以上;贵州省人民医院护士学校等共计63所中职院校开设了“护理、康复治疗技术、应急救护”等专业,2020年毕业生数约为37600人。2019年,省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还培训了养老护理员、老龄健康管理服务人员等养老服务人才2000余人。

  五、加强养老服务用地保障。一是完善土地供应制度,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采取划拨方式优先保障用地。对营利性养老机构,以租赁、出让等有偿方式保障用地,养老机构设置医疗机构的,将项目中配套建设医疗服务设施相关要求作为土地出让条件,明确不得分割转让。二是盘活存量土地,鼓励企事业单位将城镇现有空闲的厂房、学校、社区用房等进行改造和利用,举办养老服务机构。

  但是,养老服务有效供给不足、服务质量有待提高、养老服务产业发展滞后、养老服务体制机制不完善等问题仍亟待解决。省民政厅以制定实施《贵州省养老服务条例》为突破口,在全国率先对基本养老服务破题。通过制定地方性法规,建立制度、明确职责、落实政策,打通“堵点”,消除“痛点”,破除养老服务发展障碍,进一步健全养老服务体系,优化养老服务供给结构,提升养老服务质量,培育经济新增长点,有效满足老年人多样化、多层次养老服务需求,确保所有老年人“老有所养、老有所依、老有所乐、老有所安”。

  一是建立基本养老服务制度。强化救助性基本养老服务,为特困供养老年人、低保家庭中的失能、失智老年人提供兜底性生活和照护保障;建全完善普惠性基本养老服务,为全体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等基础性养老服务,逐步建立保障全体老年人基本生活、基本照护、基本权益的基本养老服务制度,为老年人提供助餐、助洁、助行、助急、助医等基础性、兜底性、普惠性服务,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养老服务。制定与人口老龄化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动态调整的基本养老服务清单,明确基本养老服务项目和具体内容。建立老年人能力评估标准,评估结果作为接受基本养老服务的依据。

  二是健全政府购买基本养老服务机制。制定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并列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制定政府购买基本养老服务标准,鼓励有条件的市(州)拓展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增加服务项目。改革现有特困供养人员护理补贴发放方式,主要以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方式提供。优化现有高龄津贴、护理补贴等涉老补贴支出结构,新增部分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提供,存量部分要逐步过渡到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为主。

  三是优化养老服务供给结构。支持各类主体进入养老服务市场,鼓励社会力量通过租赁、联营、合作等方式参与公办养老机构改革,推进具备向社会提供养老服务条件的公办养老机构转制成为企业或开展公建民营,闲置资源可采取公建民营的方式委托给专业社会力量运营,打造成向社会提供养老服务的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

  四是落实养老服务设施供地政策。编制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时应当优先保障养老服务设施用地需求。政府依法处置收回的闲置土地,符合规划要求的,优先用于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民间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可依法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五是落实养老服务设施分区分级规划建设要求。全面落实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标准和公益属性,新建城区和居住(小)区建设单位按标准配套建设的养老服务设施要作为公益性基本公共服务设施,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无偿交付地方民政部门管理使用。新建住宅小区按每百户不少于20平方米的标准配套建设符合使用标准的养老服务设施,已建住宅小区按每百户不少于15平方米的标准配置养老服务设施。

  六是加强养老人才队伍建设。建立完善省、市、县三级养老服务指导中心,建立健全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培训机制和继续教育制度,鼓励高校和职业院校探索设置养老服务相关专业或开设相关课程,推进养老服务培训中心和实训基地建设,完善养老服务人才培养培训就业补贴实施办法,支持举办职业技能竞赛活动。

  建议中提到的“报批土地涉及的相关费用包括征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社保资金、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占补平衡费、耕作层剥离利用费等由省级财政承担”不符合现行政策规定。从2007年1月1日起,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土地出让收入全部缴入国库,支出一律通过基金预算从土地出让收入中予以安排,土地出让支出预算主要确保足额支付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重点向新农村建设倾斜,逐步提高用于农业土地开发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比重。

  2020年6月28日

  (附注:此件公开发布)

  (联系人:宋迪刚;联系电话:0851-868591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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