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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民政厅关于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第235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0年08月17日 打印本页 关闭 【字体:

郜芬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拓展少数民族特色村寨保护与发展路径的建议》已收悉,感谢您对我省少数民族特色村寨保护与发展的关心和支持,现就您提出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关于“强化规划引领”的建议

  (一)以政策制度创制为基础,全面推进基乡镇和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近年来,全省各级民政部门把推进城乡社区治理作为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的基础性工作,着力健全社区治理体系、完善社区服务功能、提高社区治理水平,先后印发出台《关于深入推进农村社区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关于开展城乡社区协商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关于加强乡镇政府服务能力建设的实施意见》《关于加强村规民约建设的指导意见》《贵州省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6-2020年)》,以及《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实施意见》等关于加强和改善城乡社区治理工作政策措施,很大程度上推动了党领导下的政府治理和社会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全面提升全省各级城乡社区治理法治化、科学化、精细化水平和组织化程度,有力促进乡镇和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通过健全社区服务设施,打造“一门式办理”“一站式服务”的社区服务平台,建立面向全体居民,设施配套、功能完善、队伍健全、机制合理的城乡社区服务体系,通过推进政府购买服务、社区信息化、社区减负增效等措施,提升城乡社区治理水平,形成规范有序、充满活力的乡村治理机制。2019年,按照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配套制定出台《关于建立和完善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社区治理体系的实施意见》《关于建立和完善易地扶贫搬迁后续工作的意见》1+7文件,全面系统构建“五个体系”,为全方位、多角度推进基层城乡社区治理工作提供政策保障。

  (二)以注重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在乡村振兴战略实施中的基础作用,坚持和创新乡村基层党组织领导下的村民自治体系建设。

  一是进一步完善民主选举。广泛动员组织村民依法参与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选举,规范民主选举制度和程序,切实保障农民群众的选举权。二是进一步探索民主协商。不断拓展协商内容,突出协商重点,努力拓宽协商渠道,把与农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热点难点问题纳入协商议题,逐步实现民主协商的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三是进一步推进民主决策。依托村“两委”联席会议、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村民议事会、村民理事会、村民监事会等,有序引导村民全程参与村民自治事务,确保村民对村级重大事务的决策权。四是进一步加强民主管理。充分发挥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在乡村治理中的积极作用,引导村民依法依规参与村级事务、财务和集体资产等方面的管理,提升村民自治水平。五是进一步规范民主监督。健全村务监督委员会,推行村务公开、述职评议、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等制度,切实保障农民群众的监督权。

  (三)以充分发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民族规约)在现代法治、基层自治、传统德治中的纽带作用,建立健全乡村基层党组织领导下的自治机制建设。

  联合省委组织部、省委政法委等7家省直部门,省民政厅印发《关于切实做好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工作的实施意见》,明确提出修定和实施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的目标任务、工作原则、主要内容、监督落实和实施步骤、程序,规范引领村民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约束,维护当地社会稳定和加强民族团结、有效解决当地民间纠纷,创新民族地区社会治理机制,不断推进基层自治、法治、德治融合发展,助推了移风易俗和乡村振兴,提升基层社会治理水平,形成多方参与、共同治理、人人共享的良好局面。持续开展“村规民约示范村”“民主法治示范村”“平安社区”等创建达标活动。积极开展以村民小组或自然村寨为基本单元的村民自治试点,不断拓宽自治范围和途径,丰富自治内容和形式。

  二、关于“加大资金投入”的建议

  一是聚焦脱贫攻坚,全面推进做好全省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区建立健全社区治理服务体系建设,扎实履行基层社会治理、基本社会服务职责。

  二是实施城乡社区建设以奖代补工作。2015年以来,根据《省民政厅城乡社区建设以奖代补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国家、省级启动实施的“全省农村社区建设全覆盖达标单位”“全省和谐社区建设全覆盖达标单位”“全省村务公开民主管理达标单位”“平安社区达标单位”,以及城乡社区基层民主自治建设完善率等创建活动,按照基层申报、择优推荐、专家考评的方式,采取以奖代补形式先后对2千余个基层社区、村实施了资金补偿,并进行了省级命名。

  三是扎实做好民政相关公共服务。以健全基层治理体系、提升服务水平为切入点,着力做好基层城乡社区服务。截至2019年6月,全省社区服务站覆盖率达99%以上。县、乡、社区三级服务网络基本形成,政府公共服务基本实现了“一门式”受理、“一站式”服务和全人群覆盖。

  三、关于“强化文化传承”的建议

  一是贯彻落实省民政厅、省委组织部、省委政法委等7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切实做好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工作的实施意见》,将“引导民风民俗,弘扬优秀村风民俗”等传统文化纳入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的主要内容,全面助推少数民族地区村寨治理现代化、特色化,确保传统文化得以保护与传承。

  二是贯彻落实国家民政部《地名文化遗产鉴定》行业标准,将少数民族语地名列为地名文化遗产加以重点保护。近几年来,全省各级采取相应举措,通过普查形成包括少数民族语地名在内的地名文化遗产目录,对历史地名进行建档保护,出版相关地名类书籍,出台省级地名文化保护文件。同时要求各地采取移植另用,树碑立传、刊行书籍等方式留住老地名,传承和弘扬优秀地名文化。

  四、关于对《关于拓展少数民族特色村寨保护与发展路径》的下步工作建议

  我省少数民族村寨多位于边远落后地区,贫困问题突出。受历史背景和自身条件限制,传统经济转型困难,在工业化、城镇化高速转型和推进过程中,民族文化传承遭受巨大冲击。受多种因素影响,许多传统民居被造价低廉的简易建筑所取代,村寨的民族特色和乡村特色急速消失,急需在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甚至长期做好少数民族特色村寨保护和发展工作。几点建议如下:

  一是建议立足当地实际,全面做好少数民族特色村寨保护与发展的立法工作。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要按照“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要求,坚定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指出,要传承发展提升农村优秀传统文化,实现乡村“文化振兴”。我省作为苗族、侗族、布依族等少数民族聚居地区,自然生态环境良好,民族民俗文化浓郁,传统文化资源丰富,千百年来形成了不少传统村落和民族村寨。各级应针对受社会转型发展、拆旧建新频繁、基础设施不完善、农村人口空心化和保护规划滞后等原因,而造成传统村落、民族村寨自然损毁和人为破坏,以及传统建筑、特色民居、文物古迹及非物质文化遗产面临加速消亡的严峻形势,结合当地经济发展和工作实际,加快启动实施传统村落和民族村寨的立法工作,为保存和延续民族民俗风貌、保护和传承历史文化遗产,全面助推乡村振兴战略,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奠定坚实的政策保障。

  二是建议将拓展少数民族特色村寨保护与发展工作作为城乡社区治理重要内容,统筹纳入城乡建设整规划并实施全面保护。当前,全省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发展不平衡,治理工作社会化、法制化、智能化、专业化水平不高,共治机制不完善等矛盾日益凸显,乡村治理和传统村落保护等系列工作存在建设规划与当地经济社会建设发展规划脱节、资源整合手段和方式单一、传统文化日渐淡化等突出问题,部分传统村落(少数民族特色村寨)的保护发展工作长期处于单一的个体化状态,乡村治理和传统村落(少数民族特色村寨)被“遗忘”“空心”“边缘”“同化”现象严重等。建议在下步工作中要统一规划,完善协调机制。要因地制宜,对传统村落(民族特色村寨)进行准确定位、科学论证,结合自身特色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思路,科学制订民族特色村寨乡村治理、保护与发展规划。保护和建设民族特色村寨既要尊重群众意愿、体现保护和发展结合,又要规划引领、分类指导,突出传统村落(民族特色村寨)特殊性。要挖掘内涵,提升文化内涵,力争在“特”字中做文章、下功夫的同时,进一步研究收集整理该民族建筑中蕴含的传统文化元素,制定少数民族村寨保护与建设的指导性标准,为少数民族村寨文化保护与建设提供依据。要加强传统文化的传承与发展,重视发现、培养少数民族乡土文化能人、鼓励少数民族文化工作者和社会各界人士参与村寨文化建设。积极搭建群众性文化活动平台,鼓励村民开展唱民族山歌、跳民族舞蹈、举办节日庆典活动等传统文化活动。鼓励支持村寨群众创办具有当地本民族特色的文化团体、表演队伍,精心培育少数民族文化活动载体。

  三是建议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体系建设,持续推进乡村基层自治、法治、德治融合发展,助推乡村治理水平,确保传统村落得到保护与发展。坚持把加强基层党建、巩固党的执政基础作为贯穿社区治理和基层建设的主线,积极探索加强基层党的建设引领社区治理的路径。建立健全乡村基层党建工作体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在乡村治理中的领导核心和战斗堡垒作用,使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全面覆盖乡村党员群众、自治组织、非公经济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持续以修定和实施村规民约、乡规民约或传统族约工作为抓手,规范引领村民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约束,维护当地社会稳定和加强民族团结、有效解决当地民间纠纷,创新民族地区社会治理机制,不断推进基层自治、法治、德治融合发展,助推移风易俗和乡村振兴,形成多方参与、共同治理、人人共享的良好局面,全面助推乡村基层党组织领导下的自治机制建设。充分发挥村规民约在现代法治、民族规约中的纽带作用,创造性地承继、保护与发展乡村优秀传统文化。与现代的“村民德治”结合起来,建立健全与新农村德治体制相适应的自我教育体制和运行机制;与现代的农村基层民主建设结合起来,不断增强群众参与村务管理的积极性,推动农村基层民主建设;与现代的村民法治建设结合起来,维护局部社会治安秩序。

  2020年6月30日

  (附注:此件公开)

  (联系人:肖志磊 联系电话:0851-868577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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