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62号建议的答复
人大代表: 龙斌
会议届次: 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
建议标题: 关于社会保险方面的建议
建议编号: 第162号
主办单位: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复文标题: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62号建议的答复
答复内容:
龙斌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社会保险方面的建议》收悉。感谢您对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现就建议提出的有关问题,结合我省实际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应以本人上年度的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只有当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缴费基数下限时,才按缴费基数下限计算缴费。在最低档缴费基数上,国家已有明确规定,严禁各地自行突破。2016年12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32号,以下简称“132号文”),明确要求“各地要严格执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政策,不得随意降低企业和个人缴费基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下限为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低于60%的地区要予以纠正,严格按规定执行”。2019年4月,为减轻企业负担、优化营商环境、完善社会保险制度,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明确以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来核定社保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即个人月缴费基数下限从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下降至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0%。
我省严格执行了国家有关规定,最大限度用足国家政策减轻企业负担。以2019年缴费为例,我省统计部门公布的2018年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67952元、全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70036元,据此计算的个人缴费基数下限从3502元/月下降至3398元/月。与周边省市相比,我省缴费基数下限相对较高,原因是我省2018年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高于周边省市。但另一方面,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也是根据我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进行计算,月平均工资水平较高,计算出来的养老金也会较高,对保障广大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有着积极意义。
目前,国家正在推进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调整缴费基数的权限已上收中央。就此问题,我们6月8日专门请示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社部有关部门明确答复要严格执行132号文和《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不得自行出台降低缴费基数或费率的政策。
完善社会保险制度,使广大人民群众共享发展成果是我们义不容辞的责任。我们将一如既往地不懈努力,促进跨地区、跨部门的信息共享,避免因信息未共享导致社保基金流失,切实管好参保人员的“养老钱”,进一步加强对基层经办机构工作人员的政策培训,不断提升社会保险经办服务水平,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维护人民群众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