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第261号建议的答复
人大代表: 薛朝萍
会议届次: 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
建议标题: 关于加强县(区)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队伍建设的建议
建议编号: 第261号
会办单位: 省委组织部,省委编委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复文标题: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第261号建议的答复
答复内容:
薛朝萍代表:
您所提出的《关于加强县(区)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队伍建设的建议》已收悉,感谢您对我省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现就建议提出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我省劳动保障监察队伍建设的现状
目前除遵义市外,其余市(州)均在县(区)级成立了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属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下设副科级事业机构(少部分属股级事业机构)。截止2019年底,全省已建立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共计121个,其中:行政机构37个、事业机构84个(纳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42个)。全省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共配备编制数920名,其中:行政编制74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编制428名、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编制418名。全省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共配备专职劳动保障监察员588人、兼职劳动保障监察员601人。
二、我省劳动保障监察队伍建设的主要做法
(一)加强指导,规范劳动保障监察队伍建设。2017年12月,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省财政厅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能力建设的实施意见》(黔人社厅发〔2017〕26号),要求各地要综合考虑管辖区内用人单位数量、劳动者数量、违法案件数量、管辖区面积、交通和通讯条件等因素,合理配备县(市、区)劳动保障监察综合执法机构编制配备规模,加强对县(市、区)劳动保障监察队伍建设的指导,规范全省劳动保障监察队伍建设。
(二)传递压力,将队伍建设纳入年度考核内容。2018年1月,省人民政府下发了《贵州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黔府办发〔2018〕4号),省农民工工作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此文件精神,按年度制定了考核细则及考核实施方案,将各级劳动保障监察队伍建设及工作所需经费财政预算、执法装备等纳入了考核的硬性指标之一,层层传递压力,督促各级政府及相关责任部门高度重视劳动保障监察队伍建设,确保劳动保障监察队伍所需工作经费、执法装备有保障。目前,全省各级政府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等相关部门均已将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经费纳入了同级财政预算,均设置了专门的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办公场所,配备了必要的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车辆、办公设备、执法服装等。
(三)依法行政,规范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按照依法行政的要求,目前全省劳动保障监察员必须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组织统一培训考核合格后,发放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制定的《劳动保障监察员》证书,方可从事劳动保障监察执法。2013年至2018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每年均开展了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依法办案、亮证执法等交叉检查和劳动保障监察案例分析会,加强全省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规范化建设,确保全省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主体资格合法、办案程序合法、使用法律法规准确适当。
(四)开展培训,提升劳动监察执法能力。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每年均组织开展了专职劳动保障监察员培训班,逐步提升全省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能力。2019年,全省举办劳动保障监察员培训班达5批次,共培训262人次。2019年12月,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还开展了“两网化”管理专题培训班,对98名劳动保障监察信息系统管理人员开展了为期一天的培训。今年,结合国务院《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的宣传贯彻,还启动了线上培训考试业务,进一步提升全省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
(五)加快“两网化”建设,逐步实现“两网化”管理全覆盖。我省于2013年建立了贵州省劳动保障监察网格管理指挥中心,各市(州)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也相继建立了劳动保障监察网格管理指挥中心。贵州省劳动保障监察信息系统于2015年上线运行至今,该系统已覆盖全省劳动保障监察部门。目前,全省已经建立一级网格1个(省级)、二级网格10个(市级)、三级网格93个(县级)、四级网格1428个(乡镇、街道),整个网格已覆盖全省所有行政区域。2017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下发了劳动保障监察“两网化”管理考核方案,并按年度开展了考核工作,确保全省劳动保障监察“两网化”管理制度真正落实、落地。
三、县(区)劳动保障监察队伍建设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一)关于“建议上级机关部门将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大队更改为独立的劳动监察局、分局……”的问题。目前存在于法无据的困境。国家《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贵州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因此,劳动保障监察的执法主体资格是由国家和省的劳动保障监察法规赋予的法定职责,目前要将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大队更改为独立的劳动监察局、分局,目前尚无法律依据。
(二)关于“根据各劳动保障机构所在辖区的人口和注册企业数量增加劳动保障监察员编制……”问题。目前,在全国机构改革“坚持精简统一效能”的大背景下,各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大幅度增加机构编制较为困难。同时,地方机构改革是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进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无权决定下级业务部门机构编制及人员配备问题。
(三)关于“对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进行改革,增强执法能力。建议将现有的劳动保障监察专职业务机构设为行政执法类单位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行政执法单位,同时将现有的劳动保障监察专职监察员转变为行政执法类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行政执法人员”问题。受机构改革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审批相关政策限制,目前要解决此问题较为困难,我厅将积极向组织部门、编制管理部门努力争取相关政策支持。
(四)县(区)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人员队伍不稳定。全省由于50%的县(区)级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仍未纳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其人员身份及待遇无法解决,导致其人员队伍不稳定,人员流动频繁,执法人员素质难以提升,影响其执法工作的正常开展。
(五)县(区)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人员编制普遍存在被挤占挪用的现象。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为了缓解其行政编制人员或下设社保等机构人员不足的矛盾,对局内行政编制、下设事业机构编制人员进行统筹安排使用,将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编制人员调剂到局内部分行政岗位或下设社保等事业机构使用,导致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人员不足。据不完全统计,全省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人员在岗率约为70%。部分县(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仅有1至2人办公,与当前繁重的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任务极不相适应。
四、下一步工作措施
下一步我们将采取以下措施,切实加大县(区)级劳动保障监察队伍建设:
(一)切实加大考核力度。将县(区)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人员到岗率、执法经费、执法装备等工作纳入对各地根治欠薪年度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增加考核分值权重,充分发挥考核指挥棒的作用。
(二)努力争取政策支持。加强与省委组织部、省编委办等相关部门沟通协调,真实反映当前县(区)劳动保障监察队伍建设的困难和迫切需要,争取县(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人员编制和参照公务员法政策支持,解决部分县(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人员身份及待遇,稳定基层一线劳动保障监察执法队伍。
(三)用好就业公益性岗位开发政策。利用就业公益性岗位开发政策,争取在县(市、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乡(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配备一定的劳动保障监察协管员,缓解基层劳动保障监察人员不足的问题。
(四)加快我省劳动用工大数据平台建设。充分利用大数据现代化信息技术,建立健全覆盖城乡一体的劳动保障监察智慧监察体系,提升基层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效率,以弥补基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人员不足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