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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第415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0年11月20日 打印本页 关闭 【字体:

  人大代表: 肖梅红

  会议届次: 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

  建议标题: 关于调整公益性岗位开发与管理相关规定的建议

  建议编号: 第415号

  主办单位: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复文标题: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第415号建议的答复

 

答复内容:

  肖梅红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调整公益性岗位开发与管理相关规定的建议》收悉。感谢您对我省人社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现就建议提出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关于公益性岗位政策

  为进一步加强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积极推动劳务就业扶贫工作取得实效,先后印发《全省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贵州省财政厅 关于做好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有关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文件,按照“总量控制、有序开

  发”的原则,指导各地在不突破全省封控线的基础上,合理开发公益性岗位,促进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和易地扶贫搬迁劳动力实现劳务就业。

  二、如何加强公共就业服务

  加强公共就业服务,多渠道促进农业转移人口就业创业。一是提供各项就业基本公共服务。进一步扩大就业失业登记范围,为农业转移人口办理《就业创业证》,保障城镇常住人员提供与本地户籍人员同等的劳动就业权利,并提供职业介绍、职业指导、职业培训等各项基本就业公共服务,提升农业转移人口的技能水平,增强其自主就业能力。二是大力实施就业援助。对农业转移人口中的就业困难人员,实现灵活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的,申报就业后,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被用人单位吸纳就业的,按规定给予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贴,提升用人单位雇用就业困难人员的积极性;对通过市场渠道确实难以实现就业的,按规定通过公益性岗位托底安置。

  三、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

  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了失业登记并持《就业援助卡》的,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在劳动年龄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

  (一)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0周岁及以上失业人员。

  (二)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失业人员。

  (三)持《残疾人证》的残疾失业人员。

  (四)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长期失业人员。

  (五)失去土地的农民及难以安置的退捕渔民转为城镇常住人口的失业人员。

  (六)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

  (七)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家庭成员均处于失业状态的城镇居民家庭的失业人员(即零就业家庭成员)。

  (八)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就业困难对象。

  四、保障公益性岗位在岗人员待遇

  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由用人单位和各地就业专项资金承担,就业专项资金不足的,由同级财政部门统筹安排。各地要指导用人单位与城镇公益性岗位人员每年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无法签订劳动合同的依法签订用工协议、劳务协议等,约定双方权利、义务,明确城镇公益性岗位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规定。对开发城镇公益性岗位的用人单位,按规定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标准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执行,其中60%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40%以上由用人单位承担,社会保险补贴只包括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

  五、明确补贴享受期限

  城镇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距离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补贴期满后仍然难以通过其他渠道实现就业的大龄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残疾人等特殊困难人员,可再次按程序通过城镇公益性岗位予以安置,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重新计算(再次安置上岗人员除距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再次核定其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时年龄为准),公益性岗位累计安置次数原则上不超过2次。再次安置后按季度将人员信息、安置原因等情况报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

  六、下一步工作计划

  我厅坚决按照省委省政府的部署,全面落实全省劳务就业扶贫工作会议明确的目标任务,加强公益性岗位有效管理和开发。精准设岗,加强考核,动态调整,规范公益性岗位管理,确保有劳动力的建档立卡和易地扶贫搬迁家庭至少“一户一人”以上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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