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自然资源厅关于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第387号建议的答复
人大代表: 吴学海
会议届次: 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
建议标题: 关于简化基础设施,易地扶贫搬迁、民生等项目用地报批的建议
建议编号: 第387号
主办单位: 省自然资源厅
复文标题: 省自然资源厅关于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第387号建议的答复
答复内容:
吴学海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简化基础设施、异地扶贫搬迁、民生等项目用地报批的建议》收悉。感谢您对我省自然资源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现就建议提出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首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支持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的实施意见(厅字〔2017〕41号)》和《国土资源部关于支持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的意见》(国土资规〔2017〕10号)两个文件是对自然条件差、经济基础弱、贫困程度深的西藏、四省藏区、南疆四地州和四川凉山州、云南怒江州、甘肃临夏州,以及贫困发生率超过18%的贫困县和贫困发生率超过20%的贫困村的政策,《国土资源部关于支持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的意见》有效期至2020年。
其次,在严格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的前提下,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土地管理制度,赋予省级人民政府更大用地自主权,2020年3月,国务院印发《关于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权的决定》(国发〔2020〕4号),将国务院可以授权的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审批事项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四款规定,对国务院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城市在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国务院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四款规定,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国务院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审批事项,以及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永久基本农田、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土地征收审批事项,国务院委托部分试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首批试点省份为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安徽、广东、重庆,试点期限1年。试点效果好的话将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目前我省不是试点范围。
按照新的《土地管理法》和国发〔2020〕4号文的规定,用地审批权在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我厅高度重视建设用地保障服务工作,紧紧围绕全省脱贫攻坚、补短板稳增长中心工作,强化要素保障能力提升,主要做了以下工作。一是制定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用地保障服务推动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通知》。按照要素跟着项目走的国家新增建设用地年度计划管理改革要求,统筹安排使用好新增建设用地年度计划和增减挂钩指标,积极落实国家对贫困地区及稳增长重点项目用地支持政策,优先保障重大基础设施、重大工程项目、农村产业革命农业产业项目、十大千亿级工业振兴项目、易地扶贫搬迁、民生发展及“补短板、强基础、稳投资”等项目用地。二是进一步推进用地审批“放管服”改革工作。以“多规合一”为基础,深化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合并规划选址和用地预审,合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和用地批准,推进“多测合一、多验合一”,进一步压减建设项目规划用地审批材料。探索推进区域评估,确保在2020年底前,在依法设立的开发区、新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区域,土地供应环节不再就区域内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地质灾害危险性等事项对市场主体进行单独评估。三是开展土地管理改革重大问题调研。我厅制定了《贵州省土地管理改革重大问题研究调研工作方案》,根据国发〔2020〕4号文件和自然资源部有关要求,落实好土地计划管理方式的改革要求,用好中央赋予省级政府的用地审批自主权,切实增强土地审批供给的灵活性和精准度,研究提出改革我省土地管理有关对策建议。目前,相关调研已进入汇总整理阶段,我厅一定积极做好相关工作,全力推进我省土地管理制度“放管服”改革,将相关工作做实做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