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自然资源厅关于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第426号建议的答复
人大代表: 赵兵
会议届次: 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
建议标题: 关于治理“生命通道”占用堵塞的建议
建议编号: 第426号
会办单位: 省委宣传部,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应急管理厅,贵阳市政府,遵义市政府,六盘水市政府,安顺市政府,毕节市政府,铜仁市政府,黔东南州政府,黔南州政府,黔西南州政府
复文标题: 省自然资源厅关于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第426号建议的答复
答复内容:
赵兵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治理“生命通道”占用堵塞的建议》收悉。感谢您对我省自然资源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现就建议提出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我厅高度重视城市地下空间中停车设施开发利用工作,出台了《关于规范办理改变土地使用条件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国土资发〔2008〕133号),对地下空间用地及改变土地使用条件进行规范,鼓励充分开发利用地下空间,满足城市停车设施不足的实际要求。各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地下地上停车场建设以及土地利用也进行了多方面的探索和实践,贵阳市在支持地下地上停车场建设方面就采取了以下措施。
(一)保障地下空间用地。根据地下空间项目类型、用地性质分别采取划拨、协议出让、招拍挂方式进行供地,鼓励城市地下空间建设停车场。非公益性地下停车场以协议出让方式供地(可按50年设置最高使用年限),公益性地下停车场(地下通道)以划拨方式供地。
(二)多种形式保障地上停车场建设用地。一是利用道路高架桥下建设停车场,利用道路高架桥下建设停车场的,项目总图方案经预审通过后,原权利人按程序申报协议出让或划拨供地手续,经交通主管部门认定的非营利性停车场可按划拨方式供地,营利性停车场可按协议方式供地。二是在城市中心建设停车楼,缓解城市中心停车难问题。因城市中心停车楼建设成本高属盈利性质,对城市中心停车楼按招拍挂出让方式供地。
二、按照职能职责,建议中涉及我厅的主要是停车场和城镇居住区建设中规划管理的相关事宜。我厅积极指导各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规划编制、规划许可、用地报批等方面,做好城镇停车场和城镇居住区建设中规划管理工作。一是按照《城乡规划法》、《贵州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指导各地在城镇总体规划编制中,按要求做好城镇停车场规划和城镇居住区建设中消防设施规划工作。二是对符合《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的停车场和居住区建设项目,指导各地做好项目规划许可的办理工作,并做好项目的用地报批工作,保障各地相关项目用地需求。
三、下步,我厅将继续做好城镇停车场规划和城镇居住区建设中消防设施规划管理工作。一是国土空间规划编制中,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中发〔2019〕18号)、《自然资源部关于全面开展国土空间规划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19〕87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国土空间规划编制指南>(试行)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0〕5号)的要求,指导各地将城镇停车场专项规划纳入同级国土空间规划,在详细规划编制中落实好居住区消防设施规划建设的相关要求。二是按照《城乡规划法》、《贵州省城乡规划条例》、《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等法律法规规范和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要求,指导各地做好停车场和居住区建设的规划许可工作。三是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规划的前提下,指导各地做好停车场和居住区建设的用地报批工作,给予积极支持、快捷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