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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自然资源厅对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第55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0年11月20日 打印本页 关闭 【字体:

  人大代表: 杨英

  会议届次: 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

  建议标题: 关于乡(镇)规划管理权下放事宜的建议

  建议编号: 第55号

  主办单位: 省自然资源厅

  复文标题: 省自然资源厅对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第55号建议的答复

 

答复内容:

  杨英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乡(镇)规划管理权下放事宜的建议》收悉。感谢您对我省自然资源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现就建议提出的有关建议答复如下:

  一、关于将乡(镇)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项目用地规划许可、建设项目工程规划许可、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建设项目竣工规划认可等管理权限下放至各乡(镇)人民政府。

  根据《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国家和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批准、核准的,由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市、州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批准、核准的,由同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但市辖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批准、核准的,由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贵州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按照《贵州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在乡、村寨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在乡、村寨规划区内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应当向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综上,在现行的法律法规规定下,相关行政许可的审批层级有明确规定,今后国家如对《城乡规划法》进行修改或者调整,我们将提出相关建议意见,积极争取政策支持。

  二、推进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进一步改善我省营商环境,促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让市场主体和广大群众切实分享改革红利,结合我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安排部署,2019年12月,我厅下发了《关于贯彻落实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实施意见》(黔自然资函〔2020〕1460号),对现行用地审批和城乡规划许可审批流程进行改革,进一步完善便民利企措施。一是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合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不再单独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二是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合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核发新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不再单独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三是按照自然资源部“多验合一”的要求,结合我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的安排部署,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阶段,将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的规划核实、土地核验、不动产测绘等合并为一个验收事项,节约行政成本。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进一步细化和明确相关工作要求,切实简化工作流程,为项目建设提供高效优质服务。

  三、积极做好相关业务培训工作

  2019年10月,举办了全省自然资源系统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审查报批培训视频会议,对项目用地预审、选址规划许可和建设用地审查报批法律法规和政策解读。今后我厅将继续加强相关业务培训,提升业务水平,促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服务全省经济社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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