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自然资源厅关于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41号建议的答复
人大代表: 张秀玥
会议届次: 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
建议标题: 关于机改后林权确权登记管理工作开展困难的问题及建议
建议编号: 第141号
主办单位: 省自然资源厅
会办单位: 省林业局
复文标题: 省自然资源厅关于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41号建议的答复
答复内容:
张秀玥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机改后林权确权登记管理工作开展困难的问题及建议》收悉。感谢您对我省自然资源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现就建议提出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关于以省人民政府名义出台林权不动产登记规范性指导意见和具体可落地的操作流程。并对权籍调查测绘费进行政策性明确。
我厅在开展大量调研的基础上,按照您的建议,提出以下措施加强管理:
(一)全省统一林权登记标准。我厅正在制定全省林权登记申请材料收件清单。已经征求省林业局、各地自然资源部门意见,近期将印发各地执行。
(二)全省统一林权登记系统。我省是全国唯一全省统一不动产登记平台的省。2018年,我厅已经在平台上开发好林权登记功能,全面上线,全省各地可以使用统一的平台办理林权登记。今年,我厅又对登记平台进行了升级,各地办理林权登记更加规范。
(三)明确林权权籍调查经费。权籍测绘是市场行为,目前,全国都没有统一的收费标准。根据国家法规政策规定,农村集体林地、森林、林木首次登记,权籍调查经费由当地县级政府承担。原有权籍调查成果有错误的,由当地林业部门负责完善,不能完善的,报县级政府解决。统一登记后,尚未办理集体林地、森林、林木首次登记的,由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已有权籍调查成果有界线、面积变化的,由申请人重新提供权籍调查成果,承担费用。
二、关于设立林权类不动产登记过渡期,依法开展确权登记业务工作,颁发林权证的建议
国家机构改革将林权确权登记职责全面划归自然资源部门。省委编办《关于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的通知》(黔编办发[2014]199号)规定林权纳入不动产统一登记,没有林权登记过渡期。虽然,林权登记存在很多困难,但是,国家有要求,自然资源部门责无旁贷,只能主动作为,切实履行好林权登记职责。
三、关于林权不动产登记不宜采取不变不换方式。探索林权类不动产登记模式,在全省选择1至2个县开展试点,总结出可复制经验,开展一次新的林业政策革命的建议
从实际工作出发,我厅完全同意您提出全省重新开展林权权籍调查、农村集体林权首次登记工作。但是,自然资源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要求原有林权证书继续有效,不变不换。因此,目前,我省只能按照国家要求,继续全面开展林权登记工作。但是,2019年,我厅会同省林业局选择贵定县开展林权登记规范化试点,今年,又增加玉屏县试点,探索解决林权登记问题,目前,试点工作正在进行中。同时,我厅也积极汇报,希望自然资源部、省政府把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房屋、林权统一权籍调查纳入新基建项目,国家和省给予财政补助,在全省重新开展林权权籍调查,纠正过去的错误,发挥林权登记助推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基础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