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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第288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0年12月02日 打印本页 关闭 【字体:

  人大代表: 王凤娟

  会议届次: 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

  建议标题: 关于加快修建城市停车场的建议

  建议编号: 第288号

  主办单位: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会办单位: 省人防办

  复文标题: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第288号建议的答复

 

答复内容:

  王凤娟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快修建城市停车场的建议》收悉,感谢您对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现就您的建议提案提出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关于编制城市停车设施专项规划问题

  《贵州省停车场管理办法》第二章第七条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及交通要求状况,会同停车场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自然资源、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编制停车场专项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2019年省级行政机构改革,我厅规划职能划转到自然资源管理部门。根据职能分工,我们将您的意见建议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办理。据了解,目前规划管理部门已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启动停车场专项规划编制工作。

  二、关于建立停车信息管理与收费平台问题

  《贵州省停车场管理办法》第三章第十九条:“停车场主管部门应当利用大数据等信息技术,建立统一的停车信息管理系统,对收集到的停车信息实行动态管理,实时公布停车泊位的分布位置、数量及收费标准等信息,并与公安、市场监督管理等主管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停车场信息服务属于停车场管理单位的市场化行为,也是大数据、云计算等信息信息化手段的必然结果。近年来,我省各地不断探索利用信息化手段提升停车场管理水平,贵阳市、兴义市等地部分公共停车场已实现大数据管理,车位信息、车辆信息、停车缴费等均通过小程序扫码一键完成。各地在推进智慧停车、共享停车过程中,由于公共停车场、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和临时停车场权属不同,部分内部停车场和专有停车场不愿提供共享服务,协调难度较大。加之停车场的管理形式多样,管理信息系统多元化,没有实行统一技术标准,因而难以将数据整合到同一平台上,实现社会公共停车引导及停车服务。下一步我厅将按照《贵州省停车场管理办法》相关要求,督促指导各地在建设停车场时,同步配建停车场实时动态信息系统,建立完善停车信息管理与收费平台,加强停车引导及停车服务。

  三、关于引导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停车场问题

  《贵州省停车场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款明确:“鼓励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停车场建设,推广运用新型立体高层停车场、智能停车诱导系统、机械停车设施等智能化、信息化停车和管理方式”。近年来,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公共停车场建设,连续几年将社会公共停车位建设纳入民生实事,高位推动,要求各地充分发挥政府投资引导带动作用,积极引入社会资本参与投资建设、运营和服务。鼓励各地综合利用债券、信贷、产业投资基金等金融工具,加大项目融资力度,引导资本有序进入民生领域。我厅按照相关政策要求,积极提供相关服务指导,2020年上半年,配合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等部门发行地方政府专项债劵43.68亿元用于支持停车场项目建设。

  四、关于对城市规划与道路建设同步,严格规范规划土地的开发利用、开发强度、小区的人口数量、就业岗位数量及其分布城市网密度做好相应对比问题

  《贵州省停车场管理办法》第二章第七条规定:“停车场专项规划应当明确停车场布局、建设规模和建设标准等内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为停车场建设提供用地保障”。城市规划与道路建设同步,规范规划土地的开发利用、开发强度、小区的人口数量等工作权属自然资源管理部门业务范畴,我厅将按职责积极做好相关配合工作。

  五、下步工作打算

  下步我厅将积极做好以下工作:一是继续按照省委省政府安排部署,督促指导各地抓好公共停车场建设,努力提供社会公共停车资源供给;二是鼓励物业服务企业积极与业主协商,在保证业主停车需求的基础上,通过利益共享机制,推动相关停车场向公众开放,共享停车资源;三是在开展老旧小区改造中,对有条件的老旧小区,鼓励采取利用闲置的建筑空地、空闲厂区、边角空地等区域建设临时停车场所,缓解老旧小区停车难问题。四是鼓励各地在不影响正常道路通行的区域和路段,结合道路停车使用管理政策进行统筹、施划、管理,适当增加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缓解停车供需矛盾突出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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