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省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第573号建议的答复
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省十三届人大四次
会议第573号建议的答复
李秀琼代表:
您在省十三届人大第四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制定贵州省清水江流域保护条例的建议》(第573号)收悉。感谢您对清水江流域保护立法工作的关心与支持。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根据建议内容,已将建议交由省人大环资委办理。省人大环资委高度重视,及时研究办理,为保证办理质量,拟定了工作方案,4月分别致函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局等省直相关部门征求意见,各部门认真进行了研究,积极反馈办理建议。省人大环资委综合反馈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现就建议提出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清水江流域保护情况
清水江是贵州省第二大江,是长江流域沅江干流上游河段,清水江干流流经黔南州贵定县、都匀市,黔东南州丹寨县、麻江县、凯里市、黄平县、施秉县、台江县、剑河县、锦屏县、天柱县,共计11个县(市)。主要流经的黔东南州和黔南州均为少数民族自治州。流域面积17145平方公里,河长459公里,其中黔南州境内流域面积2676平方公里,河长95公里;黔东南州境内流域面积14469平方公里,河长364公里。共建有2个国家湿地公园,分别是贵州都匀清水江国家湿地公园和贵州台江翁安河国家湿地公园,且流域两岸一定范围的林地多为国家级公益林地,其林地保护等级为Ⅰ级或者Ⅱ级。
近年来,我省高度重视清水江流域保护工作,在完善清水江流域保护体系、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推进清水江流域水土保持工作等工作,以及流域立法保护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2019年以来,清水江干流16个省控检测断面水质均达到II类及以上。
(一)完善河湖保护体系。一是健全河长体系。由省委常委、组织部部长刘捷担任清水江省级河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为清水江省级责任单位。清水江干流涉及的市县两级均设立了河长制办公室,黔南州、黔东南州设置了市、县、乡、村四级河长280名,其中州级河长3名,县(市)级河长23名,乡级河长63名,村级河长191名。制定出台了河长会议制度、信息共享制度、信息报送制度、工作督察制度、考核问责与激励制度、验收制度等制度,实现河湖长制全覆盖。二是积极巡河履职。2020年6月18日,清水江省级河长刘捷带领市、县、乡、村5级河长开展巡河,实地查看了群众饮用水源地保护情况。黔南州、黔东南州河长积极巡河护河,对巡河发现问题进行记录,并形成“一县一单”和“一河一单”。三是扎实开展专项行动。通过开展河湖“清四乱”、长江经济带固体废物整治、河湖采砂专项整治、网箱拆除等专项行动解决河湖管理保护突出问题。2020年以来,清水江流域排查发现“四乱”问题60个,已整改销号59个,整改销号率达98.3%。四是强化河湖水域岸线空间管控。编制实施“一河一策”方案(2018-2020)和《清水江干流岸线利用管理规划》,完成清水江干流河道管理范围划界工作。通过开展督导检查、暗访督查、执法检查着力解决侵占河道、围垦湖泊、污染水体等制约河湖保护的突出问题。同时有关部门和市(州)加强督促指导,全面排查整治清水江流域污染,开展清水江流域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取得明显成效。
(二)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一是强化水资源刚性约束。2020年《贵州省省管河流水量分配方案》,确定2030年贵州省清水江分配水量为11.95亿m³。二是明确重点河湖生态流量目标。2020年8月印发的《贵州省重点河湖生态流量目标确定及保障实施工作方案》,将清水江的重安江、巴拉河、巫密河、亮江四条支流纳入到贵州省生态流量保障重点河湖名录。2020年9月印发《第一批省管河流生态流量保障目标》,将清水江七个断面的生态流量目标纳入到贵州省第一批省管河流控制断面生态流量目标中。
(三)推进清水江流域水土保持工作。2018年以来,我省实施国家水土保持重点治理工程、坡耕地水土流失综合治理项目,清水江流域水土流失面积减少了45.25平方公里,水土流失恶化趋势得到遏制。
(四)加强流域立法工作。2016年11月,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通过了《贵州省水资源保护条例》,这是全国首个省级水资源保护地方性法规,明确了全省江河(湖泊、水库)水资源管理和保护全面推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的河长制。2017年11月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32次会议通过了《贵州省水污染防治条例》,要求强化地方政府水环境保护责任,建立省、市、县、乡四级河长制。2019年1月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8次会议通过了《贵州省河道条例》,将河(湖)长制纳入年度绩效目标考核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评估内容。各地结合实际相继出台流域保护条例,为保护良好生态环境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
二、建议办理意见
李秀琼代表您提出的《关于制定贵州省清水江流域保护条例的建议》,体现了代表依法履职、关心清水江流域发展和保护的高度责任感和使命感。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高度重视代表办理建议工作,省人大常委会秘书长李三旗同志主持召开会议,研究代表建议交办工作,省人大环资委负责具体承办您提出的建议。在充分调研、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经过认真研究,建议暂不制定贵州省清水江流域保护条例。主要是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一)从制定条例的必要性来看。一是今年3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是我国第一部全流域生态保护的专门法,就长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水资源保护、水生态环境修复及法律责任等均做了明确的规定,将有效推进长江上中下游、江河湖库、左右岸、干支流协同治理。实行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建立长江保护约谈制度。针对长江禁渔、岸线保护、非法采砂等重点问题,在现有法律的基础上补充和细化有关规定,并大幅提高罚款额度,增加处罚方式,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我省清水江属于长江流域范围,当前和今后主要任务是贯彻好执行好长江保护法。二是2019年5月施行《贵州省河道条例》,设专章将“河(湖)长制”写入地方性法规,将这一工作机制以法规的形式固定下来,对督促各级河(湖)长履行河(湖)长制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增加了法律的刚性约束,为维护全省河湖生态健康、实现永续利用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专章中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河(湖)长制考核评价制度,通过考核促使各级河(湖)长切实肩负起责任,真正做到守河有责、守河尽责、守河担责。《条例》还明确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十种违法行为,为规范和指导河湖管理、开展河湖执法工作提供了重要的法规依据。因此,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及《贵州省河道条例》《贵州省水资源保护条例》《贵州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有效发挥作用、且运行效果良好的前提下,从节约立法资源等因素考虑,省级层面单独对清水江流域立法进行保护,其必要性尚需充分论证,建议暂缓制定条例。
(二)从清水江生态环境保护来看。一是“十三五”时期,我省制定并实施了《贵州省开展长江珠江上游生态屏障保护修复攻坚行动方案》,高位推动清水江等流域水污染防治,重点开展了“三磷”专项整治、劣Ⅴ类水体整治等专项行动,清水江流域工业、城镇生活和农业面源污染得到控制。近年来水质监测表明,清水江流域水质得到大幅改善,凤山桥边断面劣Ⅴ类水体全面消除,2020年水质综合评价为“优”。二是针对我省清水江流域磷污染比较突出问题,2020年经省政府批复同意,在全省八大水系施行严于国家标准的《贵州省涉磷企业水污染物总磷特别排放限值》。其中,清水江支流重安江涉磷企业总磷排放执行0.5mg/L限值要求。三是今年5月,省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了省人民政府关于我省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的工作情况的报告,进一步督促政府加大流域保护力度。
综上,清水江流域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已取得明显成效,近年来出台的流域保护相关法律法规也更为严苛。现今,清水江流域保护更重要的是贯彻执行好相关法律法规,因此清水江流域不仅将获得新生,同时也为我省探索出一条流域保护的新路。故无论从条例制定的必要性,还是从流域实际保护情况来看,都不建议现在制定贵州省清水江流域保护条例。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规定,我省正在开展“十四五”贵州省重点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编制工作。“十四五”期间,我们将以规划为引领,坚持水环境、水资源、水生态“三水”统筹,重点推进清水江等全省重点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省人大常委会将进一步加大监督力度,定期听取省人民政府关于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的情况报告,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守好发展和生态两条底线,确保一江清水绵延后世。
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2021年7月5日
(附注:公开)
(联系人:邓愉 联系电话:0851-868900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