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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乡村振兴局关于省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第305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1年08月11日 打印本页 关闭 【字体:

  黔乡振议复字〔2021〕8号                                                            签发人:李  建

  省乡村振兴局关于省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

  第305号建议的答复

叶霖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支持荔波申报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的建议》收悉。感谢您对我省乡村振兴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现答复如下: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贵州工作的系列重要指示精神,特别是推动落实“乡村振兴上开新局”精神,我省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为高效、规范、有序推进乡村振兴各类县确定工作,严格按照国家乡村振兴局统一部署,在《意见》明确的人均地区生产总值、人均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低收入人口在农业人口中占比等指标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增加了低收入人口数量、建档立卡脱贫人口数量及占比、石漠化程度、与省会城市距离、海拔高差等指标,统筹考虑深度贫困地区、革命老区、少数民族地区等因素,对全省66个脱贫县帮扶需求情况进行了科学测算。同时,按照国家《关于确定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的意见》中“严控规模、应减尽减”原则,经报请省委、省政府同意,决定将排名1-20位的县作为乡村振兴基础夯实县即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排名21-50位的县作为乡村振兴重点推进县即省级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排在50位以后及剩余的县作为乡村振兴引领示范县。

  从测算结果看,荔波县排名第33名,属我省乡村振兴重点推进县即省级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2021年4月16日,《中共贵州省委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分类分级推进乡村振兴的指导意见》(黔党发〔2021〕14号)正式印发,已将荔波等30个县明确我省乡村振兴重点推进县即省级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下步,我局将按照省级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相关支持政策,在政策、资金、项目等方面给予荔波县倾斜支持。

  2021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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