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乡村振兴局关于省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第310号建议的答复
黔乡振议复字〔2021〕22号 签发人:李 建
省乡村振兴局关于省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
第310号建议的答复
尊敬的魏其刚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对《关于进一步加强产业扶贫利益联结机制的指导意见》(黔扶领通〔2020〕8号)文件中“明确收益分配使用要求”作出修改的建议》收悉,感谢您对我省乡村振兴局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现答复如下:
为实现贫困人口如期脱贫,必须实施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变大水漫灌为精准滴灌,而产业扶贫是解决贫困人口增收脱贫的一项根本性和长远性重要举措,是从短期效益到长期效益、从“输血式”扶贫到“造血式”扶贫转变的关键路径。产业扶贫的根本目标是持续稳定地带动贫困户增收脱贫,但在产业扶贫中,存在着因扶贫主体与扶贫对象利益联结不紧密或不规范导致贫困户利益受损的情况,有的地方甚至出现了“扶富不扶贫”的现象,大部分利益流向了企业和产业大户,贫困户没有获得应有的利益。为进一步完善扶贫主体与扶贫对象之间的利益联结机制,规范产业扶贫利益分配,保障贫困群众收益,贵州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于2020年8月28日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产业扶贫利益联结机制的指导意见》(黔扶领通〔2020〕8号),提出市场化分配扶贫产业收益“扶贫资金股权投资、债权投资和扶贫资产租赁取得的收益,80%以上由建档立卡农户享受、20%由村集体享受”目的在于通过建立紧密的利益联结机制,确保贫困群众通过发展产业享受到应有的利益分红,带动贫困群众持续增加收入,实现稳定脱贫和巩固脱贫成果,有效防止返贫致贫。
2021年是十四五开局之年,也是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起步之年。按照国家乡村振兴局的安排部署,脱贫攻坚目标任务完成后,设立5年过渡期,扶上马送一程,保持主要帮扶政策总体稳定。过渡期内严格落实“四个不摘”要求,摘帽不摘责任,防止松劲懈怠;摘帽不摘政策,防止急刹车;摘帽不摘帮扶,防止一撤了之;摘帽不摘监管,防止贫困反弹。对现有帮扶政策该延续的延续、该优化的优化、该调整的调整,确保政策连续性。产业扶贫利益联结机制逐步转变为产业发展联农带农机制,积极探索完善多种利益联结机制,激活生产要素和经营主体,持续提高农民收入和不断壮大农村集体经济实力已经成为新时期产业发展的新要求。2021年4月7日,农业农村部等九部门发布《关于推动脱贫地区特色产业可持续发展的指导意见》(农规发〔2021〕3号),明确健全联农带农机制“将新型经营主体扶持与联农带农效果紧密挂钩,形成企业、合作社和脱贫户、小农户在产业链上优势互补、分工合作的格局”。
同时,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乡村振兴局中央农办 财政部关于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1〕51号)提出规范收益分配使用“经营性资产收益分配按照现行资产管理制度实施,对制度未予明确规定的,应通过民主决策程序提出具体分配方案,体现精准和差异化扶持,并履行相应审批程序,分配方案和分配结果要及时公开。扶贫项目资产收益重点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全面实现乡村振兴。属于村集体的资产收益,通过设置一定的条件,鼓励采取参加村内项目建设和发展等劳动增收方式进行分配,激发群众内生动力。”根据国家乡村振兴局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我局印发了《关于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暂行)》(黔扶领办通〔2021〕3号)文件,提出“收益分配以有利于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为前提,属于国有资产的,收益分配使用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属于村集体的,由村委会进行分配,分配方案按照“村集体提方案、乡镇审核、县级备案”的流程,经民主决策和公告公示等相关程序”,按照差异化要求根据经民主决策和公告公示的分配方案确定脱贫户、边缘易致贫户以及低收入群体与村集体享受收益的占比。到户收益分配主要通过开发公益岗位,鼓励参加村内项目建设和发展等劳动增收方式进行二次分配,激发内生动力,坚持劳动致富,杜绝新的简单发钱发物和一分了之。村集体享受的收益优先用于增强村集体经济实力、改善和维护村内小型公益设施等支和巩固产业发展。
下一步我们将按照新出台的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新时期工作实际和要求,继续调整优化相关政策,进一步推进联农带农机制的建立和完善,巩固脱贫成果,助力推进乡村振兴。
2021年7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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