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关于省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第98号建议的答复
罗敏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建议》收悉。感谢您对我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的关系和支持。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加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资金保障”建议的答复
近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全省各相关部门历来高度重视农村环境整治工作,始终把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作为推进乡村振兴的一项重要抓手,持续加大人力物力财力投入,逐步补齐短板。
(一)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的总体要求。工作中,注重坚持以下基本原则:一是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综合考虑村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农村人口布局及污水产生情况等,因地制宜确定污水治理模式和处理工艺。一般以分散治理模式和无(微)动力处理工艺为主。条件允许或对污水排放有严格要求的地区,可建设集中污水处理设施;对于暂不具备建设农村污水处理设施的地区,结合卫生改厕等工作将粪污进行资源化利用,生活污水乱排乱放得到有效管控。二是综合统筹,梯次推进。坚持规划引领、短期目标与长远打算相结合,综合考虑现阶段经济发展条件、财政投入能力、农民接受程度等,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合理确定年度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目标任务,梯次推进,确保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取得实效。结合全省乡村振兴划分标准,36个乡村振兴引领示范县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率明显提高;30个乡村振兴重点推进县农村生活污水乱排乱放现象得到控制;20个乡村振兴夯实基础县农村生活污水乱泼乱倒现象明显减少。三是建管并重,长效运营。坚持政府主导,加强部门资源和力量整合,共同推进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坚持建管并重、注重实效、便于监管的原则,采取财政补助、村集体负担、村民适当缴费或出工出力等方式建立长效管护机制,鼓励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建管打捆推进和第三方专业化管护,确保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建成一个、运行一个、见效一个。四是生态为本,绿色发展。牢固树立绿色发展理念,结合农田灌溉回用、生态保护修复、环境景观建设等,推进水资源循环利用,实现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与生态农业发展、农村生态文明建设有机衔接。
(二)持续加大资金支持力度。2018年以来,累计安排中央和省级资金 53. 19亿元支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等农村环境整治项目。一是2018-2021年,安排中央农村环境整治资金3.74亿元,安排省级污染防治专项资金2. 68亿元,用于农村污水治理、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农村千人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整治、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以奖代补”等项目。二是2018-2020年,全省共安排生态文明建设专项中央基建投资预算20. 07亿元,主要用于污水处理、垃圾收运等项目。三是2018-2021年,省级安排村镇建设发展专项19.2亿元,重点用于乡镇污水收集处理和垃圾转运处置、传统村落环境整治和保护发展相关工作。四是2018-2020年,省级财政统筹安排6亿元,补助各地农村厕所革命项目,各地按照改造需要奖补农村户用卫生厕所改造及农村公共卫生厕所新建和改造。五是2021年,省农业农村厅投入中央预算内投资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专项资金 4000万元支持黔西南州兴义市、贞丰县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整县推进工作,重点对农村生活污水、农村生活垃圾治理进行支持;投入省级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试点项目资金200万元,支持兴仁市省级示范点开展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农村生活 垃圾治理、村容村貌提升等建设,不断改善村容村貌。
(三)加强资金统筹。十三五”期间,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16〕22 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贵州省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工作方案》(黔府办发〔2016〕24号)等涉农资金整合试点政策精神,中央和省市部门将相关财政涉农资金的配置权、使用权完全下放到试点贫困县,由各试点贫困县根据脱贫攻坚需要在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范围内安排使用。2016-2020年,66个试点贫困县实际整合涉农资金达 1094.23亿元,各贫困县依据脱贫攻坚规划,统筹资金支持包括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在内的基础设施建设。脱贫攻坚期结束后,财政部等11个部门下发了《关于继续支持脱贫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的通知》(财农〔2021 J 22号),明确在过渡期内继续支持脱贫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全省66个脱贫县可继续依据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的需要,统筹整合相关财政涉农资金,支持农村污水治理等农业生产发展及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同时,2020年省级财政认缴国家绿色发展基金10亿元,2021年省级财政出资设立10亿元贵州省生态环保基金,建议各地将有一定收益的生态环保项目和农村环境综合治理项目打捆谋划,争取国家和省级基金投资支持。
二、关于“加强对各地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规划编制的帮扶指导”建议的答复
(一)完成对各地规划编制的指导帮扶。我厅指导帮助并安排专项资金616万元支持全省88个县(市、区)开展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规划编制,以县域为单位、行政村为单元,逐一调查核实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现状,结合村庄规划、水环境功能区划和农村改厕等工作,综合考虑农村经济社会状况、生活污水产排规律、环境容量、村民意愿等因素,因地制宜确定治理目标、技术模式,科学规划和统筹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截止到2020年10月底,全省88个县(市、区)完成县域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专项规划编制。
(二)进一步明确农村污水治理模式工艺。2019年以来,省生态环境厅在开展大量调研工作的基础上,充分征求并吸收包括人大政协提案建议意见,先后牵头制定并会同省委农办等十多家部门印发《贵州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实施方案》(黔农领办〔2019〕14号)、《贵州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三年行动计划(2021-2023年)》(黔农领办〔2021〕9号)等,明确我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按照“问题导向、规划先行、建管并重、小步稳走”的思路,进一步摸清底数、找准路子、优化时序,分类有序开展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在治理模式上,坚持以分散治理为主,集中治理为辅,因地制宜采取纳管处理、集中处理、分散治理、资源化利用等模式。其中城镇所在村及周边村,有条件的可以纳入城镇生活污水处理系统处理,纳入城市排水体系,进入城镇污水处理厂统一处理;在人口较为分散的村庄,优先采取分散治理模式进行生活污水处理,减少管网建设费用;人口密集程度高的村庄,集中建设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地处偏远,人口较少,暂不具备建设污水处理设施条件的村庄,结合农村改厕将厕所粪污进行资源化利用,生活污水乱排乱放得到有效管控。在处理工艺上,大力推进运行费用低、管护简便的成熟治理技术。在满足排放标准的前提下,优先选择三格式化粪池+厌氧池或小型人工湿地、植草沟等无(微)动力的生态处理技术。
三、关于“加强对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规划、建设、验收移交和运维等的全过程监管”建议的答复
当前,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收费标准未出台,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维主要依靠县级财政预算支持,由于地方财力困难,后期运营、维护、监管资金难以得到有效保障,不少污水处理设施难以正常运行,设施运维面临诸多困难,县、乡政府“建、管、养、用”长效机制有待建立完善。为解决好此类问题,我们重点开展了以下工作:
一是推动建立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运维长效机制。省人居环境整治联席办印发《关于完善建立农村人居环境整治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黔农人居通〔2019〕3号),遵义市印发《关于完善建立遵义市农村人居环境长效管护机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遵农人居办发〔2020〕2号),毕节市印发《关于建立完善农村人居环境长效管护机制的指导意见》(毕农人居通〔2020〕2号),黔东南州印发了《黔东南州环境保护工程类项目建设和资金管理工作指导意见》(黔东南环通〔2020〕7号),黔西南州印发《黔西南州新农村环境综合治理(污水处理)项目后续管护工作管理办法》(州府办发〔2016〕28号),逐步建立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等农村污染治理长效运行机制。2019年、2020年分别安排省级污染防治攻坚战等有关专项资金400万元和258万元,对部分县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建设运维进行奖补;2021年继续安排有关专项资金765万元用于对已建污水处理设施开展调查评估、优化改造提升和运维奖补,引导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建得起、能管用”,推动地方探索建立运维长效机制,逐步落实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有制度、有标准、有队伍、有经费、有督查的“五有”基本要求,推进项目建设运行专业化、市场化和第三方管护,确保设施有效运营并发挥实效。“十四五”期间,省级财政将继续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对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较好的地区给予奖补。
二是加快推进农村生活污水相关标准规范建设。结合贵州实际,强化技术研发和科技支撑,及时全面系统总结示范试点情况,完成我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适用技术指南、农村污水治理设施建设技术指南、农村污水治理设施技术规范制(修)订工作,为我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提供技术规范和实践经验。截止目前,初步形成了《贵州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适用技术指南》《贵州省农村污水治理设施建设技术指南》(讨论稿)。
三是开展已投运农村污水治理设施的排查整改。2021年,组织各市(州)、县(市、区、特区)全面开展已建设施调查评估,梳理现有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数量、布局,摸清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情况,建立现状基础台账。针对“晒太阳”等不正常运行设施,科学制定改造提升工作方案,有计划的恢复生活污水收集和处理系统的正常功能。
四是加强公众监督。2020年5月20日,印发了《贵州省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设立贵州省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监督举报电话及邮箱的公告》,将贵州省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监督举报电话及邮箱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加强农村生活污水在内的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相关工作的监督。
四、关于“探索体制机制,打破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困局”建议的答复
按照《贵州省生态环境领域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黔府办发〔2020〕29号)规定,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属市县财政事权,由市县承担支出责任,省级财政通过转移支付给予支持。在财力有限的情况下,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助资金重点支持项目建设,运行经费主要由市县承担,我厅已将市县政府建立健全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情况纳入年度考核内容,推动建立县级政府为责任主体、乡镇政府为落实主体、村级组织为管理主体、农户为受益主体以及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为服务主体的“五位一体”农村生活污水建设运维体系,推动农村环境整治工作有序开展。
下一步,我们将积极借鉴外省先进经验,加强顶层设计,谋划做好试点示范,创新项目管理运行机制,强化资金绩效管理,探索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长期有效运行保障机制。同时积极争取中央资金支持,加大省级在农村环境整治方面资金投入,努力破解我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困局。
2021年7月14日
(1.此件公开发布;2. 联系人:唐 黎;联系电话:0851-855565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