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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林业局关于省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第547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1年08月13日 打印本页 关闭 【字体:

杨阿妮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适当调整公益林规划及有关政策规定的建议》收悉。感谢您对我省林业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对公益林实行分类管理的建议

  目前,根据《国家公益林管理办法》(林资发〔2017〕34号)和《贵州省公益林保护和经营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黔林资通〔2014〕199号)相关规定,在不影响整体森林生态系统功能发挥的前提下,二级国家公益林和地方公益林是可以按相关规程开展抚育和更新采伐的。林农在生产、生活,特别是在农村危旧房改造中急需采伐拥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公益林林木自用或者进行受灾木的清理时,由林农依据全国统一式样的林权证书和公益林现场界定书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经乡(镇)林业站调查核实后,报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即可。同时,根据《森林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国家实行天然林全面保护制度,严格限制天然林采伐。您的建议与以上规定基本是一致的。当然,由于公益林的抚育、更新采伐与商品林的抚育、采伐在技术上存一定差异,基层林业部门和林农对公益林的抚育和更新采伐积极性不是很高。我们将根据您的建议,积极探索公益林管理模式,优化公益林管理政策,充分发挥公益林的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

  二、关于探索林权抵押贷款新途径的建议

  为进一步探索林权抵押贷款新途径,我局在2020年开展了公益林补偿收益权质押贷款政策制度研究探索,旨在建立公益林补偿收益权质押登记制度,创新公益林补偿收益权质押贷款方式,健全公益林补偿收益权质押贷款处置机制。目前,已草拟了《关于加快推进贵州省公益林补偿收益权质押贷款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明确指出了公益林补偿收益权质押贷款,是指林权权利人申请,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出具收益权证明,以个人合法、可持续的公益林补偿收益权作为直接质押或以集体合法、可持续的公益林补偿收益权为担保(不包括国有公益林补偿收益权),由贷款银行发放的贷款。该意见在审议通过后将正式发布实施,将进一步创新林权融资机制,有效盘活农村林业资源资产,放大公益林补偿资金融资作用,保护公益林权利人的合法利益。

  三、关于及时启动公益林区划调整工作的建议

  2020年8月,我局印发了《关于开展地方公益林优化调整试点工作的通知》,明确了《贵州省地方公益林优化调整试点技术方案》,确定积极性较高的锦屏县、三都县为全省地方公益林优化调整试点县,及时开展培训并启动试点工作,多次组织技术队伍进行督促指导。目前,两个试点县已初步完成了试点工作。下一步我局将根据试点经验和成效推进全省地方公益林优化调整工作。同时,对照《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开展林草湿数据与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数据对接融合和国家级公益林优化工作的通知》(林资发〔2021〕53号)要求,推进国家级公益林优化工作。

  四、关于采取政府赎买的方式,购买林木所有者林木作为公益林的建议

  为贯彻落实《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贵州)实施方案》等要求,2017年底,我局向省人民政府呈报了《省林业厅关于呈请审批<贵州省重点生态区位人工商品林赎买试点工作方案>的请示》(黔林呈〔2017〕212号),经批示同意后于2018年正式实施我省重点区位人工商品林赎买改革试点工作。2018—2020年,全额赎买的试点单位为麻阳河、宽阔水、习水、大沙河4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累计下达赎买任务3.02万亩,累计下达赎买资金1.67亿元。赎买后,林地所有权、林地使用权、林地经营权及林木所有权全部归国有,由赎买方按照国家级公益林进行管理。部分赎买的试点单位为毕节市七星关区、织金县、纳雍县,累计下达赎买任务1.06万亩,累计下达赎买资金3230万元,赎买期限为60年。赎买后,林木所有权、林地使用权及经营权划为国有,林地所有权仍归集体所有,由赎买方按照国家级公益林进行管理。2018-2020年赎买试点已经结束,为了巩固改革试点成果,助推乡村振兴,《贵州省“十四五”国家生态文明实验区建设规划》已将重点生态区域商品林赎买工作已纳入建设内容,我局已起草了《贵州省重点生态区位人工商品林赎买改革试点(2021-2025年)工作方案》,将在近期修改完善后报省人民政府。

   您的四点建议都切中了当前公益林管理中存在的问题,集中反应了广大群众的诉求,对我局完善公益林管理起到重要作用。下一步,我局将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和国家政策要求,及时调整优化我省公益林区划,不断完善公益林管理政策,在保护好生态的前提下,充分发挥公益林经济效益,努力维护好林农利益。

   再次感谢您的宝贵建议,希望您继续关心和支持我省林业工作!

  贵州省林业局

                                                 2021年6月19日

      (1.此件公开发布;    2.联系人:涂阳新;联系电话:15761634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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