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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教育厅关于省十三届人大会议第188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1年10月08日 打印本页 关闭 【字体:

  代表提案者: 潘义英,包璐,蒋霁,唐永兰,周跃

  会议届次: 省十三届人大会议

  建议提案标题: 关于实施全省中小学教育专项资金和教育项目动态管理的建议

  建议提案编号: 第188号

  主办单位: 省教育厅

  复文标题: 省教育厅关于省十三届人大会议第188号建议的答复

 

答复内容:

  潘义英等代表:

  您们提出的《关于实施全省中小学教育专项资金和教育项目动态管理的建议》收悉。感谢对我省教育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现就建议提出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工作开展情况

  为加快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中央和地方财政关系,根据教育领域公共服务的特点,2019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印发教育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27号),明确了义务教育总体为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并按具体事项予以了细化。在此基础上,2020年2月,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印发贵州省教育领域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发〔2020〕3号),进一步明晰了省以下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将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为义务教育、学生资助、其他教育(含学前教育、普通高中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等)三个方面。

  (一)义务教育:总体为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其中:经常性事项(主要是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所需经费一般根据国家基础标准,明确中央与地方财政分档负担比例,中央财政承担的部分通过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安排;涉及阶段性任务和专项性工作的事项(如薄弱环节改善与能力提升专款、教师培训专项工作补助、“三区”人才支持计划教师专项计划补助等),所需经费由地方财政统筹安排,中央和省级财政通过转移支付统筹支持。对巩固落实城乡义务教育教师工资政策,中央和省级财政继续通过一般性转移支付对地方义务教育教师工资经费统筹给予支持,地方财政按规定统筹使用相关转移支付和本级财力确保按时足额发放。    (二)学生资助;为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其中:用于激励引导方面的事项,所需经费主要由中央财政承担,或按照隶属关系等由中央与地方财政分别承担;用于困难资助方面的事项,所需经费一般根据国家基础标准,明确中央与地方财政分档负担比例,如普通高中的免学费、助学金等。学生资助中央财政承担的部分通过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予以安排。    (三)其他教育(学前教育、普通高中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等):实行以政府投入为主、受教育者合理分担、其他多种渠道筹措经费的投入机制,总体为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地方所需财政补助经费主要按照隶属关系等由省市县财政分别承担,中央和省级财政通过转移支付对市县统筹给予支持。

  二、现有工作机制

  根据相关政策部署,省教育厅会同省财政厅安排相关教育专项资金和项目,采取因素法原则安排中小学幼儿园建设项目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时,始终将地区城乡各学段在校学生数、常住人口数等作为补助资金分配的重要因素及权重,实现中小学幼儿园项目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钱随人走”“钱随事走”,由各地紧扣辖区内教育发展实际和有关教育规划及项目规划,按照“保基本、兜网底、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统筹安排组织实施具体项目,不断扩增城乡教育资源供给保障。

  三、下步打算

  对于代表提出的建议,在下一步工作中,我省将继续坚持突出重点,守住保障底线,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及中小学教育的发展情况,积极向中央和省级财政争取教育资金,并进一步完善和优化资金分配方案,不断完善各项教育专项资金和项目管理,努力实现义务教育优质均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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