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省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第269号建议的答复
代表提案者: 杨秀忠
会议届次: 省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
建议提案标题: 关于修改《关于印发贵州省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费标准>的通知》(黔城城通发〔1994〕092号)的建议 建议提案编号: 第269号
主办单位: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会办单位: 省发展改革委
复文标题: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省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第269号建议的答复
答复内容:
杨秀忠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修改〈关于印发〈贵州省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费标准〉的通知〉(黔城城通发〔1994〕092号)的建议》收悉,感谢您对我省住房城乡建设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现答复如下:
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根据原建设部、财政部、原国家物价局《关于印发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城〔1993〕410号)规定设立。1994年5月,印发《关于印发〈贵州省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费标准〉的通知》(黔城城通发〔1994〕092号)对全省城市道路占用、城市道路挖掘收费标准作出了具体规定。
2020年7月28日印发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的意见》(国办发〔2020〕27 号)要求:“对经批准占道经营的免征城市道路占用费”。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等工作均将减税降费作为重点工作举措,要求各地在原有基础上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减轻经营者负担。而提高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费标准,无疑将增加涉及相关事项经营者的成本。
综上所述,在当前以减税降费为主基调的背景下,并不具备调整《贵州省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费标准》,提高相关收费标准的政策环境。我厅将认真把握国家、省委省政府改革动向,保持与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等部门沟通协调,指导各地进一步提升我省城市道路管理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