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省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第285号建议的答复
代表提案者: 包璐,蒋霁,潘义英,唐永兰,周跃
会议届次: 省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
建议提案标题: 关于支持历史文化名村保护和发展的建议
建议提案编号: 第285号
主办单位: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会办单位: 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文化和旅游厅
复文标题: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省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第285号建议的答复
答复内容:
包璐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支持历史文化名村保护和发展的建议》收悉,感谢您对我省历史文化保护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现答复如下: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文化传承和遗产保护,推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实践取得重大进展。2021年5月21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在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提出,要强化各级党委和政府在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中的主体责任,统筹规划、建设、管理,加强监督检查和问责问效。
一直以来,我省都非常重视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工作,特别是中央城市工作会议和全省城市工作大会召开后,我们在历史文化名村保护方面开展了大量工作。
一、科学编制规划、推进名村保护
(一)做好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编制,引导公众参与。一是按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以下简称《保护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经依法批准的保护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保护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修改后的保护规划,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送审批。”王岗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2013版已到期,目前正在进行新一轮保护规划编制,我们将根据《保护条例》规定,按照系统完整保护的要求,指导地方将做好保护规划编制审查报批工作。二是《保护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保护规划报送审批前,保护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广泛征求有关部门、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在工作中,我们将继续指导地方做好批前公示和公众参与的相关事宜,让市场主体和群众积极参与到历史文化保护工作中来。
(二)加强村庄规划编制实施管理。一是引导农村村民住宅和产业用地合理布局。在“多规合一”实用性村庄规划编制报批完成前,为切实做好村庄规划管理工作,省自然资源厅印发《关于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加强过渡期村庄规划管理的意见》(黔自然资函〔2021〕314 号),明确村庄新增宅基地和产业用地布局要求,引导相对集中布局,为农村建设项目审批提供了基本遵循。对于历史文化名村等特色保护类村庄,要求与相关保护规划做好衔接,传统风貌保护区域严格控制新增宅基地布局,合理确定集中新建区域并做好风貌衔接协调,保护传承历史记忆、彰显美丽乡村风貌。二是加强历史文化保护类规划编制审批管理。认真落实《自然资源部 国家文物局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和实施中加强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管理的指导意见》(自然资发〔2021〕41号),要求各地同级国土空间规划与历史文化保护规划同步启动编制,鼓励有条件地区将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与村庄规划合并编制,规划审批后叠加到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作为统一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实施规划许可的依据。
二、规范相关程序、保障建房需求
(一)下放村民住宅审批权限。根据《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128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用地审批和计划管理通知》(黔府办函〔2020〕70号),我省将省、市两级村民住宅建设农用地转用审批权下放至县级。
(二)规范村民建房农用地转用审批工作。省自然资源厅印发了《关于贵州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农用地转用审查报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黔自然资发〔2020〕23号),并组织召开全省视频培训会,对工作进行指导,督促各县(市、区)做好村民住宅建设农用地转用审批,有效保障村民建房需求。
(三)积极争取村民建房用地计划。按照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请报送2021年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计划需求的函》(自然资办函〔2021〕83号)要求,省自然资源厅组织各地开展村民住宅新增建设用地计划需求调查,商省农业农村厅达成一致意见,呈报省人民政府审核后,上报自然资源部积极争取支持,全力保障我省村民建房用地计划需求。
三、争取资金支持、加强修缮管理
(一)积极争取资金支持。目前国家无历史建筑保护的专项资金,我省也未能匹配相应的专项扶持资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从2010年至今积极申请,对全省国家和省级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的保护规划编制补助了一千余万元经费。下一步,我们从以下几方面推进争取各类资金支持:一是我们将按照《若干意见》中关于健全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的财政保障机制,依据各级事权做好资金保障,并指导地方政府将保护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进一步加大保护资金投入。二是根据《保护条例》规定,我们将继续指导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对所辖的名城名镇名村安排保护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三是鼓励社会力量采取捐资、投资、合作等多种方式,积极参与历史文化名村和历史建筑保护与发展工作,用资源利用所得、办资源保护之事,实现资源永续利用。四是省农业农村厅将持续做好传统优秀农耕文化保护工作,把优秀的历史文化名村和民族特色村寨及其特色产业作为重要农业文化遗产备选地加以挖掘、整理、推荐、申报。
(二)加强对历史建筑的保护力度。按照国家、省城市工作会关于历史文化保护的相关要求,从2016年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省文化厅,指导各地按照应保尽保的原则,对全省的历史建筑进行普查、认定、公布,进一步加强了全省的历史文化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同时,我省指导各地按照《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进行历史建筑的外部修缮装饰,避免名村内部大面积翻修,破坏名村的历史风貌。
今后,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文化和旅游厅将继续做好历史文化名村的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推进我省历史文化名村的保护与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