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省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第4号建议的答复
代表提案者: 周晓卫
会议届次: 省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
建议提案标题: 关于统筹推进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建议
建议提案编号: 第4号
主办单位: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会办单位: 省财政厅
复文标题: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省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第4号建议的答复
答复内容:
周晓卫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统筹推进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建议》收悉。感谢您对我省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加大补助资金支持力度问题。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23号)要求,老旧小区改造资金实行“政府与居民、社会力量合理共担机制”。一是按照谁受益、谁出资原则,居民可通过直接出资、使用(补建、续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让渡小区公共收益等方式参与改造工作;二是加大政府支持力度,将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纳入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政府给予资金补助,按照保基本的原则,重点支持基础类改造;三是持续提升金融服务和质效。支持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规模化实施运营主体采取市场化方式进行债券融资,但政府不得承担融资,杜绝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四是吸引社会力量参与,引导专营单位和各类专业机构等社会力量,出资参与小区改造中相关管线设施设备的提升改造,以及改造设计和运营等。
根据上述原则,老旧小区改造资金主要由受益居民、相关公用事业的企业以及社会资本方面筹集,政府给予适当补助。同时,老旧小区改造的政府职责主体是地方政府,按照现行财政体制事权与财权的划分,支出责任也主要在地方政府。为此,各地要切实评估财政承受能力,既尽力而为又量力而行,不搞"一刀切"、不层层下指标,科学编制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规划和年度改造计划,不得盲目举债铺摊子。积极引导居民出资参与改造,变"要我改"为"我要改"。截至目前,截至目前,我省已经争取到各类资金52.71亿元用于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安顺市已有84个老旧小区纳入改造计划,涉及2.4万户,累计获得中央补助资金3.09亿元,获得省级补助资金384万元。
二、关于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对象范围问题。按照国家和我省关于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的有关政策规定,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范围为城市或县城(城关镇)建成年代较早、失养失修失管严重、市政配套设施不完善、社区服务设施不健全、居民改造意愿强烈的住宅小区(含单栋住宅楼)。重点改造2000年底前建成需改造的城镇老旧小区。拟对居民进行征收补偿安置,或者拟以拆除新建(含改建、扩建、翻建)方式实施改造的住宅小区(含单栋住宅楼),不得纳入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范围。做好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与棚户区改造政策衔接,严禁借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之名大拆大建、变相搞房地产开发。
房棚户区改造主要是以拆除新建的方式开展,而老旧小区改造是以改为主的方式开展的,两者的改造方式有很大不同。若随意改变改造方式,对于已经开展了部分前期工作的棚户区改造项目来说,将会造成一定的资金损失,严重的还会造成舆情。所以,对于前期拟实施的部分棚户区改造项目,各地应按照计划切实推进实施。下一步,我们将进一步组织各地积极争取中央支持,指导各地通过发动群众、申报各类债券、协调专业经营企业等方式筹集改造资金,助力我省老旧小区改造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