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省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第156号建议的答复
代表提案者: 刘志坚
会议届次: 省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
建议提案标题: 关于加强和规范物业管理的建议
建议提案编号: 第156号
主办单位: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会办单位: 省民政厅
复文标题: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省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第156号建议的答复
答复内容:
刘志坚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和规范物业管理的建议》收悉,感谢您对我省住房城乡建设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加大对《物业管理条例》宣传力度的问题
我厅非常赞同您提出的对《物业管理条例》加大宣传力度的建议,将继续指导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督促物业服务企业认真执行《物业管理条例》和《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正如您所说,《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施行超过10年,很多规定已不合时宜,需要修订完善。目前,《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的修改立法工作,已列入省人大常委会和省政府立法计划。我厅已会同省人大开展了修改立法省内调研,现正在梳理问题清单,启动修改草案起草工作。在修改过程中,我们将充分采纳您提出的建议,并陆续适时出台相关配套政策。下一步,我厅将督促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大力宣传物业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引导群众正确认识自身的权利和义务,主动支持、参与物业服务管理活动,依法理性维权,引导物业服务企业规范管理,把物业管理这项民生工程抓好抓实,实现广大业主、企业、政府多方共赢。
二、关于加强管理人才,明确物业管理的职能和责任的问题
2017年,国家取消了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物业管理人员从业资格也取消了。物业管理相关专业工程技术人员主要是指保安员、消防设施操作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等,在保安、消防、特种设备等相关法律法规中有明确规定和罚则。近年来,我省主要是通过物业管理协会,从行业自律的角度,加大对全省物业管理从业人员的培训,开展职业技能竞赛,提高从业人员整体素质和技能水平。为规范物业行业服务行为,我厅于2018年起推行《贵州省住宅物业管理服务导则》,规范物业服务市场行为,并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市场行为的监督检查。
下一步,我厅将结合您提出的建议,以加强物业服务市场事中事后监管为工作重点,进一步明确物业管理职责,完善物业服务管理制度,逐步探索建立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制度,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切实履行合同约定,保障物业服务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继续组织对物业服务企业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物业服务安全隐患风险排查等工作,推动物业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三、关于政府应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的问题
《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承接前期物业服务项目时,应当与建设单位共同对建筑物及配套的设备设施和相关场地进行查验,查验记录由双方签字确认。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目前,因建设单位的遗留问题引发的业主和物业企业矛盾纠纷确实存在,为了避免遗留问题转嫁于业主,我厅近年来一直督促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指导物业服务企业认真开展物业承接查验工作,监督物业项目有序交接。下一步,我厅将充分采纳您的建议,在《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修订和相关配套政策制定过程中,进一步落实建设项目竣工后的物业承接查验制度,要求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要按照物业承接查验制度的规定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物业共有部位、公用设施进行承接查验,并做好物业承接查验记录,及时整改开发建设中的房屋质量、设施设备等存在的问题,有效避免问题遗留到房屋使用过程中,引发群众投诉和物业纠纷。
四、关于建立健全业主委员会的监管办法的问题
2020年12月25日,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意见》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基层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有关要求,住建部等相关部门印发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和改进物业管理工作的通知》(建房规〔2020〕10号,以下简称《通知》),对规范业主委员会从融入基层社会治理体系、健全业主委员会治理结构提出要求。
我厅和省民政厅等相关部门正在贯彻落实该《通知》,按照“基层政府主导、住建部门指导,社区党组织、社区自治组织、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协作实施”的原则,在全省范围内建立党建引领下的社区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协调运行机制,充分调动居民参与积极行,形成社区治理合力。我们将督促全省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街道办事处指导具备条件的小区适时成立业主大会,进一步规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运作程序,使其按照《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的相关规定,切实履行职责,规范业主委员会的日常运作,不断提高业主委员会的管理水平。同时,探索建立业主委员会监督制度,加强对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重点事项监管,提升业主委员会履职能力。您提到的“公共区域收益用于改善广大业主居住环境的同时可作为业主委员会的维持经营资金”的建议,符合《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利用共有部分进行经营获得的收益,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分配;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占物业管理区域内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补充专项维修资金、支付物业服务费以及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等”的规定,我们将充分采纳您的建议,督促各地管好用好共有部分经营收益。
再次感谢您对我省物业服务管理工作的关心、支持和指导!我厅将坚持以人为本的发展理念,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积极有序推进全省物业服务管理工作,着力解决好人民最关心的问题,提高人民群众生活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希望您一如既往地关心、支持我们的工作,并给予我们更多指导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