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省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第480号建议的答复
代表提案者: 罗红
会议届次: 省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
建议提案标题: 关于延长贵州省女性职工产假至360天的建议
建议提案编号: 第480号
主办单位: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会办单位: 省卫生健康委,省医保局
复文标题: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省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第480号建议的答复
答复内容:
罗红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延长贵州省女性职工产假至360天的建议》收悉。感谢您对我省女性职工权益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现就建议提出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您提出的将我省当前产假延长到360天,对促进新生儿成长、缓解家庭压力和经济压力、促进产妇身体健康、推动二孩政策落实具有积极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2012年,国家出台了《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将产假由原来的90天调整为98天,并规定女职工如果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除国家统一规定的98天产假外,大部分省市还制定了地方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规定符合计生政策的生育女职工还可享受30-90天(西藏自治区267天)的奖励假,丈夫享有7-30天的护理假(男性陪产假)。部分地方还规定,符合计生政策的生育女职工还享受30天至婴儿一周岁止的哺乳假。2016年,《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依法登记结婚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0天;符合政策生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女方增加产假60天,男方享受护理假15天;”所以,目前我省女性职工产假共为158天。另外,《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均明确,产假不计入带薪年休假。职工可以将根据工作年限享受的5-15天带薪年休假与上述生育类假期合并使用。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职工的生育类休假时间,为职工更好地照顾婴儿提供了较好的假期制度保障。
为了保障育龄女职工生育权、促进女职工平等就业,国家建立了生育保险制度,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享受产假期间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进一步明确,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生育保险属于雇主责任险,主要是由用人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目前,我省生育保险已和职工医保合并实施,单位缴费费率不同的市(州)在 6.5%—8.5%之间,通过单位缴费形成基金,用于支付生育医疗费用和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
生育保险制度的基本财务原则是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从全省各市(州)的基金情况来看,目前的费率水平基本能支持我省 158 天产假的生育津贴发放,如果要延长产假至 360 天,并且按 360 天发放生育津贴,只能提高缴费费率,据初步测算,需要提高 0.8 个百分点方能维持制度的平衡,这也就会导致用人单位用工成本的大幅增加,不利于整个宏观经济的恢复。
同样,延长产假为360天,企业能否承担延长产假的各项成本?是否会导致女性就业困难?停薪留职期间生育保险基金、社会保险成本承担等问题,均需要深入调研论证。下一步,我们将认真研究您提出的建议,就延长假期对用人单位人工成本、生产经营以及对女职工就业权益、生育保险基金、社会保险成本等方面的影响进行评估论证,向省政府、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向立法机关提出意见和建议,推动完善有关法律法规和生育政策,完善国家和我省在生育方面的各项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