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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省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576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1年12月10日 打印本页 关闭 【字体:

  代表提案者: 杨阿妮

  会议届次: 省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

  建议提案标题: 关于加强黔东南民族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建设工作的建议

  建议提案编号: 第576号

  主办单位: 省文化和旅游厅

  会办单位: 省财政厅,黔东南州政府

  复文标题: 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省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576号建议的答复

 

答复内容:

  杨阿妮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黔东南民族文化生态保护试验区建设工作的建议》收悉。感谢您对我省文化和旅游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我厅高度重视,立即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认真研究。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黔东南民族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现有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名录1项(侗族大歌),国家级非遗名录56项78处,省级非遗名录218项316处,州级329项416处,有国家级非遗传承人48人,省级139人,州级294人,有国家级非遗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3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20处,中国传统村落409个,非遗资源数量和入选国家级名录数量位居全国同级地州市前列,也是全国传统村落最为集中最具代表地区。2007年以来,黔东南地区共获得国家、省、州三级非遗保护专项资金共计21731.9万元。其中,国家非遗保护专项资金17452.4万元,省级3329.5万元,州级950万元。分类别看,非遗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补助经费1777.4万元。其中,国家级非遗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补助经费537.4万元,省级474.5万元,州级765.5万元;非遗重点项目保护经费14494.5万元。其中,国家级非遗重点项目保护经费11965万元,省级2555万元,州级74.5万元;黔东南民族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建设专项资金5520万元。其中,中央专项经费5020万元,省级300万元,州级200万元。

  为保障黔东南民族文化生态保护试验区的发展,我厅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要求,全面推动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贵州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的同时,由黔东南州人大先后出台了《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民族文化村寨保护条例》《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苗医药侗医药发展条例》《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等一系列地方性法规和政策措施,为维护黔东南民族文化生态环境,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发展提供法规和制度保障。

  目前,国家级非遗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补助经费为每人每年20000元,贵州省级非遗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补助经费为每人每年5000元。省级传承人补助经费由每人每年5000元提高至每人每年10000元,已初步列入《贵州省“十四五”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规划》。同时,督促各县(市)政府将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补助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杨阿妮代表提出的“州级传承人补助经费由原来的每人每年5000元提升到每人每年10000元”目前实施难度较大,州级传承人补助经费已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后续将根据财政情况,逐步提高传承人补助经费。

  今后我厅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对黔东南民族文化生态保护试验区建设护工作进行支持。

  一是从经费上继续给予支持,支持黔东南民族文化生态保护试验区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重点项目的调查、整理、挖掘,开展非遗数字化建设,支持传承人开展传习活动。

  二是根据《中国传统工艺振兴计划》及《贵州省传统工艺振兴计划》,将黔东南民族文化生态保护试验区更多传统手工技艺项目纳入振兴目录,支持开展传统工艺振兴活动。

  三是支持黔东南民族文化生态保护试验区开展传承人群培训工作,帮助手工艺人提升技能,提高设计能力,创意设计出更多非遗文创产品,在实施非遗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方面发挥更大作用。

  感谢您对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希望您一如既往地对我们的工作给予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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