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省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第451号建议的答复
代表提案者: 阮译
会议届次: 省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
建议提案标题: 关于进一步落实退役军人创业贷款政策的建议
建议提案编号: 第451号
主办单位: 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会办单位: 中国银保监会贵州监管局
复文标题: 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省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第451号建议的答复
答复内容:
阮译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落实退役军人创业贷款政策的建议》(451号)收悉。感谢您对我省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现就建议答复如下:
关于创业贷款的审批,目前各金融机构对包括用于创业在内的各项贷款的申请、审核、审批、发放、使用等都有具体明确规定,且审批权限都在金融机构。当前,国家未赋予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批退役军人创业贷款的权限,退役军人作为政府职能部门,按照“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原则,无权对退役军人创业贷款进行审批。
从您所提建议和与您电话沟通了解,您在建议中提到“创业贷款”应为“创业担保贷款”,是基于2017年中国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财政厅联合出台的《贵州省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将小额担保贷款政策调整为创业担保贷款政策提出的。这里所称的“创业担保贷款”,是指以符合条件的创业者个人或小微企业为借款人,由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提供担保,由经办此项贷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由财政部门予以贴息,用于支持个人创业或小微企业扩大就业的贷款业务。该《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只对借款人申请创业担保贷款资格进行审核,对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资格认定证明”;第三款规定:“选择享受担保基金担保支持的借款人,向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提供完备材料,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对借款人项目进行审评,并于7个工作日内出具同意担保通知书”;第五款规定:“经办银行在收到贷款申请7个工作日内,对借款人创业项目的有关情况、信用状况、偿债能力等进行调查、审核。对符合贷款条件的,与借款人签订借贷合同,向借款人发放贷款;对不符合贷款条件的,及时通知借款人并说明原因”;另外第二十五条专门对财政部门的贴息标准等作了具体规定。具体来讲,由人社部门负责对其资格进行认定证明,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作为人社部门下属的、政府投资设立的专门机构负责对其提供担保,创业担保贷款由经办金融机构负责审批发放,财政部门负责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和小微企业进行贴息。此《办法》是面向包括退役军人在内的所有符合条件的个人和小微企业,我省退役军人如果有创业意愿和贷款需求,可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向当地相关部门进行申请。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作为直接服务退役军人的政府职能部门,自组建以来,积极探索推动退役军人创业就业工作。今年2月,我厅与中国农业银行贵州省分行联合出台了《贵州省“退役军人创业e贷”实施意见》,联动推广“退役军人创业e贷”,主要面向有创业意愿并符合政策规定的退役军人,采取信用方式发放贷款,单户贷款额度从3000元到50万元,超过50万元的引入抵押、保证等担保方式,帮助我省退役军创业就业。6月我厅又启动组建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导师团队工作,为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提供指导服务。同时我厅已在全省启动建立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台账工作,及时跟踪了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情况。下步,我们将与更多的金融机构加强沟通协调,争取更多的金融扶持政策帮助退役军人就业创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