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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供销社关于省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第221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2年01月05日 打印本页 关闭 【字体:

  代表提案者: 邹贤杰

  会议届次: 省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

  建议提案标题: 关于加强供销合作社基层组织建设构建现代农业全产业链服务体系的建议

  建议提案编号: 第221号

  主办单位: 省供销社

  会办单位: 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省税务局

  复文标题: 省供销社关于省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第221号建议的答复

 

答复内容:

  邹贤杰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供销合作社基层组织建设 构建现代农业全产业链服务体系的建议》(建议编号:221号)收悉。感谢您对我省供销合作社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现就建议提出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决定》(中发〔2015〕11号)和《中共贵州省委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黔党发〔2016〕5号)出台以来,省供销社抢抓机遇,扎实推进基层组织体系建设,积极主动争取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配合,分别与铜仁市政府和黔西南州政府联合下发了《关于联合推进“三位一体”新型基层供销社+“贵农网”建设的实施意见》,与省扶贫办联合下发了《关于联合推进“三位一体”新型基层供销社+“贵农网”精准扶贫工作的通知》,与省信用联社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三社”联动深度融合发展的通知》并签订了战略合作协议,与省农行、省体育局、省电信公司等单位签订了战略合作框架协议,营造了推进合作经济组织体系建设的良好氛围。“十三五”期间,全省供销社系统重点培育打造的省、市、县三级“三位一体”新型合作社示范社达602家,占基层供销社总数40%以上,其中省社授牌命名的省级“三位一体”新型基层供销社示范社达129家,实现全省县级全覆盖,“三位一体”合作经济组织体系建设在全国走出了“贵州模式”,得到总社和各兄弟省社的肯定;发展村级供销社370家,其中省社授牌的村级社示范社88家,在全国走前列;累计争取省财政采取以奖代补方式对基层社建设给予奖补1833万元。

  但是,由于我省经济欠发达,各级财政对基层供销社支持力度非常有限,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供销社的发展和作用的充分发挥。为加快推进基层供销社建设做实做大做强,主要采取以下措施:

  一、关于“各级党委政府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层面出台政策措施,支持基层供销合作社、村级供销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开展农业规模化生产、农产品加工产业升级、特色产品品牌化营销等,促进供销合作社基层组织更好服务农民生产生活”方面

  目前省委省政府已出台《中共贵州省委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实施意见》(黔党发〔2021〕1号)、《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特色田园乡村 乡村振兴集成示范试点建设方案>的通知》(黔委厅字〔2021〕8号)等文件,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过程中,对供销社基层组织建设和农村合作社建设的有关目标和政策措施等进行了明确。如黔党发〔2021〕1号提出“探索建设村级供销合作社,推动基层社体质扩面”、“推动农业社会化服务发展,提供专业化的专项服务和全产业链的综合服务。规范提升农民合作社,壮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建立产业链利益联结机制,引导农户加入合作社”;黔委厅字〔2021〕8号文件提出“壮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全面推进合作社质量提升。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让村民共享集体经济发展成果,提高基层党组织凝聚力和战斗力”等。全省供销系统按照非禁即入的原则扩大服务领域,拓展经营业态,主要开展庄稼医院、农资供应、测土配方施肥、土地托管、代耕代种、农技培训、农机作业、病虫害统防统治、收储加工、农产品交易等业务,着力破解农业生产缺劳力、缺技术的问题。同时大力开展文体娱乐、养老幼教、电商物流、信息咨询、生态养生、休闲观光、乡村旅游、家政服务、便民超市、生活缴费、承接乡村振兴建设项目特别是农村公益性项目等全方位多样化综合服务,在巩固供销社传统业务的基础上大力发展朝阳产业、新兴产业,把供销社为农服务阵地延伸到农村、把供销社为农服务项目拓展到农民身边,扩充和提升为农服务功能,为农民生产提供方便快捷的一条龙式专业综合服务,真正做到为农服务零距离,既为农民生产生活提供便利,又帮助农民增收、农业增效和推动乡村振兴,充分展现供销社的公益性。

  二、关于“省有关部门对基层供销合作社实行财政优惠政策,加大对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经费投入力度,执行土地、税收优惠政策,支持、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加入基层供销合作社,建设现代农业基层设施,提供农业技术、销售、开发等社会化服务”方面

  一是认真执行好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如对供销合作社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农药、农机、农膜、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对蔬菜及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2020年全省共有6626户纳税人享受前述优惠,免征增值税38495.68万元);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供销合作社,可按规定享受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相关优惠政策;属于《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规定的鼓励类产业项目的,可按规定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对供销合作社不属于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的农村土地和房屋不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二是进一步精简享受优惠政策办理流程和手续。对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由备案管理改为备查管理,纳税人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时按规定填写申报表相应减免税栏次即可享受,相关政策规定的证明材料留存备查。三是支持实体发展。2019年4月1日起,包括供销合作社在内的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原适用16%税率的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调整为9%,确保企业轻装上阵。四是对符合条件的供销合作社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进一步减轻企业资金压力。

  三、关于“进一步整合当前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形成农村产业兴旺合力,整合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到基层供销合作社,发挥基层供销合作社,政府公益性服务农民生产生活主力军作用和上下贯通经营体系完善的组织优势,更好服务农村产业革命,服务乡村振兴战略”方面

  一是牢固树立“开放办社、合作兴社、招商强社”理念。依托社有企业、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产业大户等实体,积极采取提升、改造、新建、整合等办法和合作制、股份制、招商引资、“党建带社建,社建促党建,村社共建”等形式大力推进创新创优,吸引各类涉农企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通过土地、资金等资本作股入社,促进供销社与市场之间上下左右的联合合作,全面提高基层供销社战斗力。二是改造升级一批薄弱基层社。由于改制、人员老化等历史原因,全省尚有部分基层供销社实力不强甚至名存实亡,为农服务作用发挥极为有限。对这部分基层社,我们将指导各地因地制宜采取注资、整合盘活资源资产、开放办社招商引资等办法,逐步做实做强,使之提质增效发展壮大。到“十四五”期末,争取消除无资产、无业务、无人员的“三无”基层社。三是试点示范推进村级供销社建设。优先选择条件成熟的地方,主动与村“两委”沟通合作共建村级供销社,从共办农民专业合作社、共建生产生活服务平台、共上发展项目、共抓乡村振兴、共育干部队伍等方面入手,将农村基层党组织的领导组织优势和基层供销社的经营服务优势有机结合,不断强化村供销社与农民在组织上和经济上的联结,使村供销社成为与农民利益联系更紧密、市场化运行更高效的新型合作经济组织,努力开创基层党组织得加强、村集体经济得壮大、供销社得发展、农民群众得实惠的多方合作共建共享共赢新局面,争取在全国系统走出一条村级供销社建设的“贵州模式”。

  下步,我们将指导全省供销社系统进一步加强基层供销社建设,努力夯实供销社为农服务的基层基础,切实在乡村振兴中发挥更大作用。

  最后,希望您持续关注我省供销合作社基层组织发展,共同推动行业健康有序的发展。

  再次感谢您对供销社工作的关心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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