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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教育厅关于省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第186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2年10月17日 打印本页 关闭 【字体:

  代表提案者: 杨英

  会议届次: 省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

  建议提案标题: 关于进一步完善教育民生保障投入机制的建议

  建议提案编号: 第186号

  主办单位: 省教育厅

  会办单位: 省财政厅

  复文标题: 省教育厅关于省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第186号建议的答复

 

  答复内容:

杨英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完善教育民生保障投入机制的建议》收悉。感谢您对我省教育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经商省财政厅,现就建议提出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关于加大非贫困县教育基础设施投入。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教育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27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教育领域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黔府办发〔2020〕3号)精神,我省进一步明晰了省以下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对于学校基础设施建设所需经费应按学校隶属关系分别由各级承担支出责任,中央、省级财政通过相关转移支付统筹给予支持。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每年积极争取相关教育项目中央补助资金40余亿元,省级财政预算投入16.6亿余元,并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财政省直管县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黔府发〔2019〕13号)部署要求,通过市(州)统筹再分配加大对非贫困县支持力度,用于各地改善学校基础设施、优化资源配置,在安排学校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补助资金时均未要求市县承担配套资金。

  二、关于出台学前教育和普通高中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和分级承担长效机制。根据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学前教育、普通高中教育实行以政府投入为主、受教育者合理分担、其他多种渠道筹措经费的投入机制,所需资金按照隶属关系等由省市县分别承担,中央及省级财政通过转移支付对市县统筹给予支持。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相统一的原则,学前、普通高中教育经费保障责任主体是各市县。为进一步提升我省学前教育、普通高中教育公共服务水平,健全学前教育、普通高中教育经费保障体系,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制定印发了《关于建立公办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财政拨款制度的指导意见》(黔财教〔2018〕254号)、《贵州省普通高中生均公用经费财政拨款制度实施意见》(黔财教〔2018〕255号)和《关于提高贵州省普通高中生均公用经费财政拨款标准的通知》(黔财教〔2021〕220号),明确了全省公办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标准原则上不得低于500元/生.年,公办普通高中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标准由700元/生.年提高到1000元/生.年,从制度上推动各地加大学前、普通高中教育经费保障力度。考虑到我省各市(县)财力情况,在建立公办幼儿园和普通高中生均公用经费财政拨款制度的基础上,中央、省级财政均设立了学前教育、普通高中教育专项资金,保障我省学前教育和普通高中教育稳步发展。

  三、关于出台教育信息化设备更新换代经费分级承担长效机制。近年来,省级财政积极调整优化支出结构,统筹中央、省级专项补助资金,大力支持全省各地教育信息化建设。根据有关教育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省教育厅、省财政厅下达的年度学前教育发展扩大资源、义务教育薄弱环节改善与能力提升、改善普通高中学校办学条件、普通高中教育发展等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各地均可紧扣本地教育实际和相关教育项目规划,统筹安排用于配置或更新相关学校教育信息化设施设备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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