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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教育厅关于省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第307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2年10月17日 打印本页 关闭 【字体:

  代表提案者: 姚小梅

  会议届次: 省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

  建议提案标题: 关于调整贵州省民办幼儿园设置标准的建议

  建议提案编号: 第307号

  主办单位: 省教育厅

  会办单位: 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复文标题: 省教育厅关于省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第307号建议的答复

 

  答复内容:

姚小梅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调整贵州省民办幼儿园设置标准的建议》收悉。感谢您对我省民办教育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现就建议提出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关于“参照各地标准和调研省内各县(市、区)情况,兼顾城区及乡镇发展现状,修订我省民办幼儿园设置标准”的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二章十一条规定,“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因此,我省民办幼儿园设置标准参照《贵州省幼儿园基本办园标准(试行)》执行。但由于《标准》是2012年制定的,有些规定可能已不适应我省学前教育事业发展实际。对于此情况,我厅将认真学习其他省市幼儿园设置标准,适时修订省民办幼儿园设置标准,以适应我省城区及乡镇发展现状。

  2019年10月30日,我厅与省委编办、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建厅、省民政厅联合印发《贵州省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试行)》(黔教发〔2019〕 134 号 ) 中第三章第九条提到:“3班及以下规模的配套幼儿园,可与养老、教育、办公等多层公共建筑合建,应有独立院落和出入口,室外游戏场地和防护措施”。同时,省自然资源厅制定了《关于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关于做好近期国土空间规划有关工作的通知〉加强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管理的通知》 (黔自然资函〔2021〕285 号 ) ,预按照城乡建设空间规模,组织各地完成过渡期城镇开发边界划订并纳入了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为幼儿园项目落地提供了空间保障。

  二、关于“对‘小微园’的设置要求进行明确”的建议

  《贵州省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试行)》(黔教发〔2019〕 134 号 ) 中第三章第八条提到:“对于幼儿园数量和规模普遍不足的老城区,以及未达到服务人口3000人的零星开发地块,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根据幼儿园布局规划测算的配套幼儿园数量和规模,在合理服务半径范围内,结合近期开发建设时序,统筹规划确定幼儿园配建要求,也可在具备单独供地条件时,由开发建设单位根据幼儿园生均建设成本,依法与县级人民政府或政府明确的部门签订配套幼儿园代建协议,由当地政府统筹配建幼儿园保障学位需求。”

  同时,《贵州省幼儿园基本办园标准(试行)》第九章“附则”对举办“小微园”作了规定,即:“3个班以下规模的幼儿园、小学附设幼儿班(学前班)可根据当地实际参照本标准执行。”只要拟设立的3个班以下规模的幼儿园生均办学场地等指标符合规定,房屋产权清晰,场所功能齐全,均可审批设立。但在实际审批工作中,部分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为了统筹本地学前教育的健康发展,建议举办者合理确定民办幼儿园规模。我厅将指导各地根据本地实际做好民办幼儿园总体规划,在此基础上规范“小微园”的审批工作。

  三、关于“民办幼儿园审批前置条件”的建议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以下简称《规定》)等相关配套文件,明确规定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的适用范围、申报流程、申报资料、办理程序及判定标准。《规定》之第四十一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非人员密集场所的临时性建筑的建设活动不适用相关细则。”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黔府办发〔2020〕19号)之第六条明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除履行国务院《办法》第九条职责外,还应履行下列职责:(四)指导村居民按照消防安全标准修建自建房,改善居民房屋消防安全条件。”之规定,建议所提的居民自建房消防安全验收审批事宜是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消防工作职责,由乡(镇、街道)出具的房屋建设合法审批手续和消防安全鉴定证明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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