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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司法厅关于省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第435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2年10月19日 打印本页 关闭 【字体:

  代表提案者: 徐鸿雁

  会议届次: 省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

  建议提案标题: 关于推进社区矫正机构实质化运行的建议

  建议提案编号: 第435号

  主办单位: 省司法厅

  复文标题: 省司法厅关于省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第435号建议的答复

 

  答复内容:

徐鸿雁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推进社区矫正机构实质化运行的建议》收悉。感谢您对我省社区矫正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现就建议提出的“关于推进社区矫正机构实质化运行的建议”答复如下:

  一、关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社区矫正机构的问题。根据《社区矫正法》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社区矫正机构,负责社区矫正工作的具体实施。社区矫正机构的设置和撤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意见,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审批。”为全面贯彻落实《社区矫正法》,中共贵州省委编办于2021年4月12日印发《关于调整省司法厅内设机构等事项的批复》(黔编办发〔2021〕57号),同意贵州省司法厅社区矫正管理局更名为社区矫正管理处,加挂社区矫正管理局牌子,对外可称贵州省社区矫正管理局,进一步明确和规范社区矫正工作的执法主体。截止2022年6月,全省6个市(州)、55个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置了社区矫正机构,负责社区矫正工作的具体实施,依法对社区矫正对象开展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未设立的地方正加快工作步伐,积极向同级编委申请依法设置,尽早实现社区矫正机构全省全覆盖。

  二、关于县级以上社区矫正机构独立依法履职的问题。目前,全省县级以上社区矫正机构虽非同级司法行政机关的二级机构(《社区矫正法》未要求),全省各级社区矫正机构依法履行《社区矫正法》赋予的社区矫正机构职责,结合工作实际情况,全力推动社区矫正工作高质量发展。全省各级社区矫正机构依照《社区矫正法》《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贵州省社区矫正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等法律法规,依法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根据社区矫正对象性别年龄、心理特点、悔罪表现等情况,科学制定矫正方案,实现分类管理,个别化教育矫正,规范实施严管、普管、宽管“三级管理”,注重在入矫、矫中、解矫“三段教育”中融入法治道德教育、规范行为教育、及时纠正认识行为偏差,促进社区矫正对象顺利融入社会。

  三、关于加强社区矫正机构队伍建设的问题。近年来,我省通过深入开展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推进创建“五型”模范机关等举措,不断提高社区矫正队伍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水平,同时加大公务员招录、事业编制人员和公益岗位辅助人员招聘力度,不断充实社区矫正工作队伍力量。截止2022年5月,全省各级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共217人,全省司法所在编工作人员2328人。2021年,全省司法行政系统专项招录公务员187人,全部充实到县乡基层一线。同时,按照司法部工作安排,推动刑罚执行一体化,制定《贵州省司法厅选派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监狱戒毒人民警察管理办法(试行)》等制度。2018年以来,共选派了290名监狱戒毒民警到88个县(市、区)、贵安新区司法局参与社区矫正工作。2021年以来,省社区矫正管理局为各级社区矫正机构及司法所1600余名工作人员开展“每月一训”近20场,有效提升基层业务能力和规范执法水平。

  最后,再次感谢您对我省社区矫正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希望您一如既往关心支持这项工作,多为社区矫正工作的改革发展建言献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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