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省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第472号建议的答复
代表提案者: 覃克信
会议届次: 省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
建议提案标题: 关于建立村干部养老保险激励和保障机制的建议
建议提案编号: 第472号
主办单位: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会办单位: 省财政厅
复文标题: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省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第472号建议的答复
答复内容:
覃克信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建立村干部养老保险激励和保障机制的建议》收悉。感谢您对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现就建议提出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我省已建立在职村干部参加养老保险制度
一是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和《贵州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黔府发〔2014〕20号),我省自2014年起,建立了覆盖全省城乡的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凡符合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包含村干部),均可在户籍地参保,执行相同的政策。二是2021年2月,中共贵州省委 贵州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实施意见》(黔党发〔2021〕1号),明确“落实村干部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措施”。10月,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印发〈贵州省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五年行动方案〉的通知》(黔党发〔2021〕26号),明确“将村干部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范围”。省财政厅、省委组织部制定了《关于建立正常增长机制 进一步加强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工作的通知》(黔财基〔2021〕1号),其中明确规定建立在职村干部参加养老保险制度。由县级党委、政府按照中共贵州省委《关于贯彻〈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实施办法》(黔党发〔2020〕4号)有关要求,将村干部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范围,推动符合条件的村干部积极参保。
二、我省已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激励机制
一是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印发《关于建立贵州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黔人社发〔2019〕23号),规定:从2021年1月1日起,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档次标准调整为100元(仅适用于原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和重度残疾人等特殊困难群体缴纳)、300元、400元、600元、8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3000元10个档次,并按参保缴费人员当年选择缴费档次金额的10%给予补贴。所需资金由省、市、县三级财政按规定分担。对于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在职村干部,可结合自身实际选择较高档次的缴费标准,各级政府将按规定给予缴费补贴,进一步增加个人账户积累,提高村干部待遇水平。二是为逐步健全以财政投入为主的稳定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制度,省财政厅会同省委组织部研究制定了《关于建立正常增长机制 进一步加强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工作的通知》(黔财基〔2021〕1号),其中明确允许县级探索利用当年村级集体经济经营性收入的一定比例给予在任村干部缴纳养老保险的补助办法,具体由县级确定。
衷心感谢并欢迎您继续关心和支持我省社保工作。下一步,我厅将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强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宣传解读工作,开展村干部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调研,会同有关部门持续不懈抓好我省村干部待遇保障和队伍稳定各项工作,促进基层组织建设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