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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省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第646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2年10月19日 打印本页 关闭 【字体:

  代表提案者: 班春梅

  会议届次: 省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

  建议提案标题: 关于继续降低社保费率减轻企业负担的建议

  建议提案编号: 第646号

  主办单位: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会办单位: 省医疗保障局,省财政厅

  复文标题: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省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第646号建议的答复

 

  答复内容:

班春梅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继续降低社保费率减轻企业负担的建议》收悉。感谢您对我省社保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现就建议提出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关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降低费率和调整缴费基数的相关规定

  (一)国家相关规定

  1.国家统一规定缴费比例和缴费费基。2019年,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规定,“各省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高于16%的可降至16%。各省应以本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社保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

  2.地方不得自行调整缴费比例和缴费费基。一是2016年,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32号)规定,“未经人社部、财政部同意,各地不得自行调整企业缴费比例;不得自行扩大降低缴费比例范围或提高降低幅度,已经出台相关政策的省份要立即纠正。各省要严格执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政策,不得随意降低企业和个人缴费基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为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低于60%的地区要予以纠正”。二是2021年,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2021年社会保险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21〕2号)规定,“各地不得自行出台降低缴费比例或缴费基数、减免社会保险费等减少基金收入的政策,要继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缴费比例、缴费基数等相关政策”。

  (二)地方相关政策

  1.按国家规定调整我省缴费基数下限。2018年,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出台《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贵州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黔人社发〔2018〕7号),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恢复到60%。

  2.按国家规定明确我省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下限。2019年,出台《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函〔2019〕62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通知》(黔府发〔2019〕11号),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降至16%;全省统一按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作为核定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及计发基本养老金的专用指标;还明确了“职工当年个人月缴费工资基数低于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算当年个人月缴费工资基数”,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了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

  综上,我省政策是与国家规定一致的,地方无权限调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事权在国家。

  (三)落实社保费减、免、缓和促就业政策

  近年来,我厅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决策部署,落实“六稳”“六保”,制定出台了一揽子政策,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1.出台社保降费减负政策。一是减、免、缓社保费。2020年,出台了《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贵州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黔人社发〔2020〕2号)、《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贵州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转发〈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黔人社发〔2020〕10号)等政策文件,积极应对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纾企解困,对参加社会保险的中小微企业、以单位形式参加社会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免征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对参加社会保险的各类大型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减半征收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参保单位(含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还可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二是阶段性缓缴社保费。2022年,为进一步加大支持企业力度,贯彻落实国发〔2022〕12号文件、黔府发〔2022〕10号文件和人社部相关文件精神,出台了《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局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知〉的通知》(黔人社通〔2022〕84号)和《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四部门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黔人社发〔2022〕15号),在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5个特困行业实施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的基础上,对产业链供应链受疫情影响较大的17个行业所属生产经营困难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可以申请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的单位缴费部分,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2.落实政策保就业。一是抓政策落地,加大纾困稳岗力度。认真落实自主创业补贴、场所租赁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等方面扶持政策兑现,努力帮助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纾困解难,稳住就业的主力支撑。2021年,全省新增发放创业担保贷款24.85亿元、新增扶持创业1.48万人:自主创业补贴6239.25万元场所租赁补贴15910.28万元;给企业社会保险补贴1442.58万元。二是增服务力度,紧盯重点企业保障。开展用工常态化服务调度,对恒力(贵州)纺织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重大招商引资项目规模化工业企业、大型国有企业等各类重点企业动态掌握用工需求,通过建立定期沟通会商机制,定期开展上门服务,提供用指导、招聘用工、岗位宣传等全方位、多渠道、常态化的用工服务,帮助重点企业解决用工难题,强化企业用工服务。

  二、关于职工医疗保险降低费率和调整缴费基数的相关规定

  (一)职工医疗保险费率由国家确定调整

  《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建立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意见》(医保发〔2021〕5号)明文规定,职工医保用人单位缴费基数为职工工资总额,个人缴费基数为本人工资收入。职工医保的单位缴费率为职工工资总额的6%左右,个人缴费费率为本人工资的2%。且按照决策权限规定,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统一拟定、调整和发布医疗保障基本政策,包括筹资等等。各地需在国家规定范围内制定具体政策并根据国家要求动态调整。同时,综合来看,我省职工医保费率在西部地区属于较低水平。

  (二)职工医保基金支付压力不断提升

  医疗保障制度是基于一定规模资金筹集并合理使用的制度安排,其本质上属于现收现付的筹资购买支付行为。随着经济社会发展,职工健康需求不断提升,为了进一步优化提升职工待遇报销水平,就医支付成本不断提高,加之疫情形势下医保基金还需支付疫苗接种费用,各类因素叠加下,基金支付压力不断加大。同时,经对接国家医保局,目前暂时没有降低职工医保费率相关政策支持。

  因此,为保障参保职工看病报销权益,基于国家待遇清单制度要求和基金安全风险考虑,目前医疗保险尚不具备调低职工医保缴费基数和缴费费率的现实条件和决策权限。

  三、关于我省划转国有资本补充社会保险基金的工作情况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我省已全面推开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工作,充分体现代际公平和国有企业发展成果全民共享,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49号)精神和《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资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全面推开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工作的通知》(财资〔2019〕49号)要求,2019年由省财政厅牵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资委、省市场监管局、省税务局、贵州证监局等部门共同参加全面推开贵州省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工作,对符合划转要求的省属和市州国有企业由国家直接出资形成的国有资本实施划转,划转比例统一为纳入划转范围企业国有股权的10%,由贵州金融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承接主体集中持有,专户管理,独立运营,单独核算。划转的国有资本具有充实社保基金的特定用途和政策目标,运营收益根据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支出需要上缴,专项用于弥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截至2022年4月,已完成划转登记变更35户,划转国有资本规模115亿元,将通过取得股权分红、国有资本运作等方式获取收益,强化对社保基金的充实和保障。

  衷心感谢并欢迎您继续关心和支持我省社保工作,下一步,我们将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高效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决策部署,着力稳市场主体保就业保民生。一是加快落实社保和就业惠企利民政策,让企业充分享受政策红利,积极帮助企业渡过难关。若国家出台相应政策或规定,我们将适时按照要求调整相关政策。二是采取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相结合等多种方式,利用贵州社保等手机APP、官网等多种渠道,加大社保和就业惠企利民政策的宣传力度,提高企业和群众对政策的知晓度。三是指导各地领会文件精神,抓紧组织实施,提升经办服务水平,优化业务经办流程,提高企业办事便利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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