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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关于省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第142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2年10月19日 打印本页 关闭 【字体:

  代表提案者: 安超

  会议届次: 省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

  建议提案标题: 关于明确农村污水处理行业主管部门以及制定有关法律法规的建议

  建议提案编号: 第142号

  主办单位: 省生态环境厅

  会办单位: 省农业农村厅

  复文标题: 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关于省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第142号建议的答复

 

  答复内容:

安超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明确农村污水处理行业主管部门以及制定颁布有关法律法规的建议》收悉。感谢您对我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现答复如下:

  关于“明确农村污水处理行业主要部门的管理职责,理顺管理体制”建议的答复

  近年来,我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牵头单位有所调整,2017年以前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牵头负责,2017年调整由水利部门负责,后又调整至农业农村部门负责。2019年4月23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调整贵州省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责任分工的通知》(黔府办函〔2019〕36号),明确我厅牵头负责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科技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职责调整由我厅负责后,我厅坚持“问题导向、规划先行,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原则,尽力而为、量力而行,梯次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治理模式上,充分结合我省山区实际,改变以往参照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的传统模式,明确以分散式治理为主、依托城镇污水管网和集中处理为辅的治理模式,大幅减少污水处理收集管网建设费用。治理工艺上,优先采用三格式化粪池+厌氧池或小型人工湿地(植草沟)或净化槽等无(微)动力处理工艺,尽可能减少运行维护费用。目前已初步形成了以人工湿地、一体化处理设施、活性污泥法以及膜生物反应器等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艺。工作经验上,乌当区、清镇市、仁怀市、西秀区、碧江区等地通过整县推进、试点示范、城乡一体化、PPP模式等方式,对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建设模式和处理技术进行了探索,积累了一些分散治理、连片整治、打捆整治等经验。实施效果上,截至2021年12月底,全省累计建成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35753套(其中日污水处理能力20吨及以上2851套),日污水处理能力约19.2万吨,累计完成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行政村1807个,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率达13.1%,治理后的村庄生活污水无序排放现象得到一定程度控制,农村人居环境得到进一步改善。

  二、关于“制定颁布农村污水有关条例以及配套技术规范,在监督管理、维护管理工作中有法可依,有规可循”建议的答复

  全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从2019年调整至我厅牵头负责以来,我厅积极主动、持续助力推动各地建立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运维长效机制。一是积极将农村污水处理设施运维管理内容纳入农村人居环境整治长效管护机制。省人居环境整治联席办印发《关于完善建立农村人居环境整治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黔农人居通〔2019〕3号),遵义市、毕节市、黔东南州、黔西南州等地均印发农村环境污水处理项目后续管护工作管理办法,推动农村厕所、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等一体化运行管护。二是督促推动各地建立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管护长效机制。为进一步规范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管理,压实属地责任,我厅将各地建立县(乡)农村生活污水设施管护长效机制情况纳入对市县推动高质量发展考核指标,推动地方逐步落实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有制度、有标准、有队伍、有经费、有督查的“五有”基本要求。截至2021年底,全省88个县(市、区)均建立县(乡)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长效管护机制(或相关文件)。三是着力推进农村生活污水相关标准规范建设。2019年以来,我厅牵头制定了《贵州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52 1424-2019),《贵州省农村生活污水资源化利用指南》《贵州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适用技术指南》《贵州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运行维护技术指南》,有力助推我省农村污水治理工作有序开展。四是积极制定省级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为建立健全我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管理制度,推动各地切实履行治理农村生活污水、确保设施运行的责任,强化生态环境监管,我厅会同省财政厅、省乡村振兴局、省农业农村厅等编制了《贵州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目前该管理办法正在按程序开展审查,预计7月底前印发实施。

  下步,我厅将会同相关厅局,不断巩固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成果,积极落实《贵州省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五年行动方案》《贵州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三年行动计划(2021-2023年)》《贵州省推进“十四五”农村厕所革命实施方案》,围绕我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目标,抢抓新国发2号文件战略机遇,争取更多专项资金支持农村环境整治和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同时督促指导地方政府强化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和维护管理工作,不断改善农村人居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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