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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交通运输厅关于省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第147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2年10月19日 打印本页 关闭 【字体:

  代表提案者: 李艳红

  会议届次: 省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

  建议提案标题: 关于优化调整高速公路免费通行政策的建议

  建议提案编号: 第147号

  主办单位: 省交通运输厅

  复文标题: 省交通运输厅关于省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第147号建议的答复

 

  答复内容:

李艳红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优化调整高速公路免费通行政策的建议》收悉。感谢您对我省交通运输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现就建议提出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关于“优化调整高速公路免费通行政策”方面。一是春节、清明节、劳动节、国庆节等4个国家法定节假日7座及以下小型载客汽车享受通行高速公路免费政策,事权在国家,每年均由国务院办公厅行文确定,各级均需严格执行。二是2020年全面取消省界收费站后,全国统一了高速公路收费系统,系统由交通运输部管理,并对高速公路通行费收入进行拆分,如我省自行“将节假日免费通行改为车辆免费限次通行”,将导致全国收费系统混乱,影响全国高速公路收费管理工作。三是经了解,目前全国其他省份均未有“将节假日免费通行改为车辆免费限次通行”。

  二、关于“对节假日乘坐大型客车的乘车人实行价格优惠和行驶高速公路段大型客车实行免费通行”方面。一是2019年,交通运输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联合印发《关于全面清理规范地方性车辆通行费减免政策的通知》(交公路发〔2019〕98号),明确“除《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以及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今后各省(区、市)不得以任何形式制定出台车辆通行费减免政策”。目前,国家规定只有春节、清明节、劳动节、国庆节等4个国家法定节假日7座及以下小型载客汽车享受通行高速公路免费政策,因此节假日大型客车不能免费通行高速公路。二是为贯彻落实好交通运输部与国家发改委联合印发《关于深化道路运输价格改革的意见》(交运规〔2019〕17号)文件要求,2021年我厅与省发展改革委印发了《关于深化道路运输价格改革的实施意见》和《贵州省道路运输价格管理办法(试行)》,明确“班车客运经营者和汽车客运站应对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的伤残军人、持《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警察证》的伤残人民警察、持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残疾人员证件的残疾消防救援人员执行客票半价优待,具体按照所乘班次执行票价的50%计算”“除9座及以下客车,符合条件的儿童享受免费或者客票半价优待”,加之乘坐客车属市场行为,故除文件已明确乘坐客车享受优惠对象外,其他乘客节假日乘坐大型客车价格优惠减免无政策依据。

  三、关于“加大错峰和免费通行政策宣传”和“运用大数据研判、分流,引导合理出行”方面。一是每逢重大节假日,我厅均通过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及短信等方式提醒广大司乘人员在注意安全的基础上,关注公路通行情况,提倡错峰出行。同时,指导全省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加强宣传,确保道路畅通。二是对重大节假日高速公路免费政策,国家层面均已通过新闻联播、报刊、网络、微信公众号等进行了广泛宣传,同时我厅也利用厅网站、微信公众号、高速公路电子宣传栏等进行全面宣传,全面提高了免费政策的知晓率。三是目前我省运营高速公路均已实现数据化管理,对可能出现拥堵的路段,贵州交通信息与应急指挥中心和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均能快速发现并指挥调度,确保高速公路畅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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