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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卫生健康委关于省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第3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2年10月21日 打印本页 关闭 【字体:

  代表提案者: 杨宇箭

  会议届次: 省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

  建议提案标题: 关于建立省际省内血液调配机制的建议

  建议提案编号: 第3号

  主办单位: 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复文标题: 省卫生健康委关于省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第3号建议的答复

 

  答复内容:

杨宇箭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建立省际省内血液调配机制的建议》收悉。感谢您对我省卫生健康事业的关心和支持。现就建议提出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建立省际之间的血液调配机制

  《血站管理办法》明确规定“省际间血液调配由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具体执行时由调入、调出省份的卫生健康委根据需要协商确定。根据目前我省血液储存和使用特点,各级采供血机构要根据本地用血需求,加大血液存储设施建设,确保存储容量满足需求。为节约宝贵的血液资源,避免血液过期报废,血站可在充分满足我省医疗用血的情况下向所在市(州)卫健局提出书面申请,报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同意后向省外对口血站调剂,我委相关部门将适时与相关省份建立协调机制。特殊或紧急用血,应由需求地所在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由国家或省级相关部门协调解决。目前,我委与有关省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进行了沟通衔接,根据需求协商确定调配血液类型及数量、运输方式等,把富余血液产品调往有需求的省市。

  二、建立省内血站向生物制品厂家进行富余血浆调配的机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中“血站是采集、提供临床用血的机构,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组织”和“无偿献血的血液必须用于临床,不得买卖”的规定。血站、医疗机构不得将无偿献血的血液出售给单采血浆站或者血液制品生产单位。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实施血液制品生产用原料血浆检疫期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07]447号)相关要求:“血液制品生产用原料血浆实施检疫期是保证血液制品安全的有效措施之一”“原料血浆检疫期规定为不少于90天,即将采集并检测合格的原料血浆放置90天后,经对献浆员的血浆样本再次进行病毒检测并合格后,方可将90天前采集合格的原料血浆投入生产”“未实行检疫期的原料血浆不得投料生产”。血站采集制备的血浆来源于无偿献血,不能满足单采血浆站对献浆员检疫期要求。

  综上,目前建立省内血站向生物制品厂家进行富余血浆调配机制存在法律法规的制约。

  三、关于统一血液标签与标识代码的使用

  提案所指“血液调配前期准备工作”,是指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血液产品标签与标识代码统一工作的通知》,全省统一血液标签与标识代码。下一步,我们将按照国家相关要求,与全国血站同步做好血站标签与标识代码的统一工作。

  下一步,我们将结合您提出的建议,重点做好相关工作。一是加强血浆的动态监测,将富余血浆调往有需求且冰冻血浆消耗大的省内各血站。二是加大与有需求的有关省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协商,将省内血站富余血浆,调剂到有需求的省市血站。三是针对解决血站富余血浆调配生物制品厂法律法规制约问题,积极向国家卫健委汇报,推动富余血浆的有效利用。

  感谢您对卫生健康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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