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发展改革委关于省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第679号建议的答复
代表提案者: 韦其贤
会议届次: 省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
建议提案标题: 关于请求省直有关部门向国家有关部门争取将三都县列为国家生态综合补偿试点人建议
建议提案编号: 第679号
主办单位: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复文标题: 省发展改革委关于省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第679号建议的答复
答复内容:
韦其贤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请求省直有关部门向国家有关部门争取将三都县列为国家生态综合补偿试点的建议》收悉。感谢您对我省生态综合补偿试点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现就建议提出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2019年11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生态综合补偿试点方案》(发改振兴〔2019〕1793号),提出在10个省(区)选择50个县(市、区)开展生态综合补偿试点(贵州省5个试点名额),根据试点要求,我委认真组织相关市(州)开展生态综合补偿试点申报工作。2020年2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生态综合补偿试点县名单》(发改振兴〔2020〕209号),明确将我省赤水市、江口县、荔波县、威宁县、雷山县列为生态综合补偿试点县,试点限期为2020—2022年。目前,各试点县(市)正积极有序推进各项试点建设任务。
按照试点方案要求,由国家确定相关省(区)生态综合补偿试点名额并印发试点名单,下一步,待国家启动新一轮生态综合补偿试点工作,我委将认真组织包括三都县在内的有关县(市、区)做好试点申报各项工作,积极争取国家对我省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