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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应急厅关于省第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第430号建议的会办意见

发布时间:2024年07月04日 打印本页 关闭 【字体:

黔应急议复字〔20245

省能源局:

冯沛红委员提出的《关于涉法涉诉煤矿企业有关问题的建议》收悉,针对建议完善对无建设资金煤矿的监管”“建议贵州省出台支持挂靠煤矿取回矿权的政策”,现提出如下会办意见:

煤矿安全生产历来是我省安全生产工作的重中之重,省应急厅作为全省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重要部署,会同省能源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贵州局等部门开展了一系列工作。一是会同国家矿山安监局贵州局、省能源局研究制定《贵州省煤矿安全生产基本要求》,对煤矿建设项目核准备案、安全机制、现场管理、竣工验收等提出了明确要求,为煤矿安全有序建设提供了明确指引。二是为进一步加强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工作,我厅研究制定《贵州省生产经营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清单(试行)》,明确了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岗位员工等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三是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要求,我厅研究制定《关于常态化开展安全生产打非治违工作的意见》,并经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审定印发,在全省范围内常态化抓好安全生产打非治违工作,重点打击煤矿领域不具备安全条件冒险组织生产建设等违法违规行为。

根据《矿产资源法》《煤矿安全生产条例》和我省有关规定,煤矿矿业权管理由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煤矿行业管理、安全生产审批许可由能源部门负责。下一步,省应急厅将从全省大安全角度,督促省自然资源厅、省能源局等省安委会成员单位,进一步加强对无建设资金长期停产停建煤矿的安全监管,对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按规定对属地县级地方政府、事故责任单位有关负责人开展安全生产约谈,倒逼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2024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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