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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大数据局关于省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第262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4年07月09日 打印本页 关闭 【字体:

贺未泓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人工智能应用合法性监管的建议》收悉。感谢您对我省人工智能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现就建议提出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前期工作进展情况

国家层面高度重视人工智能立法工作。2017年7月《国务院关于印发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规划的通知》(国发〔2017〕35号)提出“加强人工智能相关法律、伦理和社会问题研究,建立保障人工智能健康发展的法律法规和伦理道德框架”,2024年5月公布的《全国人大常委会2024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将人工智能健康发展列为年度预备审议项目,同月公布的《国务院2024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将人工智能法草案列为预备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项目。2023年7月国家网信办联合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六部门出台了《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对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发展与治理、服务规范、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等进行了规定.我省2022年12月修订的《贵州省信息基础设施条例》第五条规定了大数据主管部门负责人工智能的规划、协调、管理和监督工作。

我们认为您的建议具有较强针对性,按照省委、省政府工作安排,我局大力抢抓人工智能新发展机遇,结合自身职能和职责分工,在大力推动人工智能应用的同时,也高度重视人工智能应用合法性的问题。近年来,在省人大常委会关心、支持下,我省大数据地方立法走在全国前列。2016年颁布全国首部大数据地方法规—《贵州省大数据发展应用促进条例》,开创全国大数据立法先河,目前该条例修订草案已列为省政府一类立法项目。省级层面已颁布《贵州省大数据发展应用促进条例》《贵州省大数据安全保障条例》《贵州省政府数据共享开放条例》《贵州省信息基础设施条例》4部法规,初步形成具有特色的“1+N”大数据立法体系。贵阳市颁布《贵阳市政府数据共享开放条例》《贵阳市大数据安全管理条例》《贵阳市健康医疗大数据应用管理条例》3部法规。我省大数据领域法规数量全国第一,以立法引领和推动贵州大数据加快发展,数字经济增速连续八年位居全国前列。

二、下步工作打算

下一步,我们将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抢抓人工智能发展重大机遇,大力促进大模型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进一步推进数字赋能,充分发挥贵州大数据优势,以华为云盘古大模型为重点,推动行业龙头企业打造人工智能应用场景,结合您的相关建议,联合有关机构探索人工智能在各个领域的应用范围、标准和责任。

一是指导企业严格落实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在推动企业开展人工智能应用的同时,强化技术专家及行业专家的风险防范意识,紧紧围绕国家对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发展与治理、服务规范、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的有关要求,规范人工智能技术的开发和应用,防止出现滥用和侵权行为。

二是对我省即将出台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论证。在起草《贵州省大数据发展应用促进条例(修订草案)》时,将广泛征求意见、扎实开展调研,并密切关注国家立法动态,充分论证代表的意见建议,进一步加强人工智能审查监督制度化研究。

三是多措并举提升合规监管手段。根据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情况和犯罪态势,及时修订我省相关法律法规,确保监管过程的完备性和前瞻性。打造可信流通交易平台,引导数据规范交易和使用,加强对相关企业和机构的监督管理,对于敏感个人数据,采取数据匿名化和加密等技术手段,防止数据泄露和滥用,保护公民的隐私权。此外,通过媒体宣传、教育普及等方式,提高公众对人工智能犯罪的认识和防范意识。

2024年6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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