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卫生健康委关于省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第22号建议的答复
齐慧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完善托育服务体系的建议》收悉。感谢您对我省卫生健康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现就建议提出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关于“强化规划引领”的建议
为深入实施《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的意见》,激发社会力量参与积极性,着力增加3岁以下婴幼儿普惠性托育服务有效供给,我省研究编制了《贵州省促进养老托育服务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并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明确“建立省负总责,市(州)各负其责的养老托育工作推进机制。各市(州)结合实际制定‘一老一小’整体解决方案,明确发展目标、重点任务、保障要素等,健全完善养老托育服务体系。”“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一老一小’工作推进机制,促进养老托育健康发展,结合实际落实本实施方案要求,定期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服务能力提升成效。各职能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制定工作计划,将养老托育服务工作纳入年度工作目标安排,推动各项任务落地落实”。目前,全省各市(州)结合实际制定“一老一小”整体解决方案,明确发展目标、重点任务、保障要素等,全力推进。另外,我省印发了《贵州省托育机构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明确相关职能部门责任分工等内容。
二、关于“强化政策支持”和“强化财政投入”的建议
近年来,国家和省级不断完善托育服务政策体系,大力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一是资金支持。2024年,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修订印发《“十四五”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工程和托育建设实施方案》,明确支持建设托育综合服务中心和公办托育服务网络和示范项目建设。自2020年开展托育领域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申报以来,我省累计争取国家补助资金11793 万元。开展贵州省普惠托育专项行动,2022年以来共获得省级资金15000万元,另外,争取彩票公益金等省级资金2391万元。二是政策扶持。制定贵州省贯彻落实养老托育服务业纾困扶持若干政策措施的任务清单,针对托育机构出台了房租减免措施、税费减免措施、社会保险支持措施、金融支持措施等优惠政策。三是税收减免。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提供社区托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提供社区托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 计入收入总额。其中,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还可申报享受年应纳税所得额减按25%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 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承受房屋、土地用于提供社区托育服务的,免征契税。提供社区托育服务的机构自有或其通过承租、无偿使用等方式取得并用于提供社区托育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托育机构如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还可享受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减半征收优惠。用于提供社区托育服务的房产、土地,可以享受免征土地闲置费的优惠政策;用于提供社区托育服务的建设项目,确因地质条件等原因无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可以享受免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优惠政策。自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企业主营业务收入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本)》第四十项“养老与托育服务”规定,托育服务机构主营业务收入属于托育服务设施建设(托育机构、托育综合服务中心、社区托育服务设施)、婴幼儿家庭科学育儿指导和服务、社区托育服务的,可申报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全省各级税务部门认真贯彻落实支持托育机构发展的税费优惠政策,通过加强政策宣传、简化享受程序、强化监控提醒等确保政策落地落实,支持全省托育服务产业发展。
三、关于“强化服务质量”的建议
我省多措并举,持续加强托育服务从业人员培养。一是加强从业人员培养。2022年,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贵州省促进养老托育服务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明确“加强养老托育照护服务专业队伍建设。在职业院校(含技工学校)设置老年护理、婴幼儿照护相关专业或课程。深化校企合作,共建养老托育实训基地,培养、培训养老托育服务人才。将养老托育从业人员列入急需紧缺职业(工种)目录,作为急需紧缺人员纳入培训规划。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和行业企业评价规范,加强从业人员岗前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转岗转业培训和创业培训,完善养老托育从业人员职称评聘体系和标准。每年培养培训婴幼儿照护、养老护理等各类康养服务人员10000名。”2023年,我省家政服务员培 训8040 人次,育婴员培训3499 人次,托育员培训7085 人次。 2024年截至4月,全省累计完成家政服务员培训1659人次,育婴员培训1135人次,托育员培训1683人次。自推行职业技能等级评价以来,我省共计9.5万人获得相关职业技能等级证(其中初级工3.18万人、中级工4.21 万人、高级工2.11 万人)。同时,我省充分发挥职业技能大赛引领示范作用,积极开展相关职业技能大赛,不断提升相关从业人员技能水平。二是强化院校人才培养。截至目前,我省已有贵州护理职业技术学院、贵阳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等共计21所高职院校开设了“早期教育、婴幼儿托育服 务与管理”等专业,2023年实际招生人数4689人。同时,贵阳市 经济贸易中等专业学校、贵阳市女子职业学校等共计69 所中职学校(含高职中专部)开设了婴幼儿托育、母婴照护等专业,每年招生900人左右,为我省幼教行业培养了大批专业人才。三是探索开展从业人员培训工作。2021年,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印发了《托育机构负责人培训大纲(试行)》《托育机构保育人员培训大纲(试行)》,明确“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要统筹做好托育机构负责人和保育人员岗位培训总体规划,确立托育机构负责人和保育人员岗位培训制度,将其作为急需紧缺人员纳入培训规划,分批次开展培训工作。”经过我省积极争取,贵阳市作为全国14个试点城市之一,委托贵阳康养职业大学作为培训机构,开展了全国托育服务从业人员培训管理信息系统试点应用工作并圆满完成试点任务,共组织贵阳市备案托育机构负责人、从业人员323人,开展以“应急救护基本知识、心肺复苏术、自动体外除颤仪使用、气道异物梗阻、急性中毒的现场急救、创伤救护知识、意外伤害、突发事件”等内容为主的专项培训,共225名从业人员开展理论测试,148人获得培训合格证书。
四、关于“强化监督管理”的建议
近年来,国家和我省聚焦登记、备案等多个方面,不断完善监管政策,持续推动我省托育服务行业健康发展。一是加强政策体系建设。国家先后印发了《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中央编办综合局 民政部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托育机构婴幼儿伤害预防指南(试行)的通知》等文件,我省也相继印发了《贵州省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实施细则(试行)》《贵州省托育机构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等文件,明确了对托育机构设立、机构职责、机构规范、综合评价、综合监管等内容,规范托育机构的登记和备案管理,进一步加强我省托育服务行业监督管理。二是加强消防安全管理。我委联合贵州省消防救援总队下发了《关于做好托育机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对相关工作进行强调部署,每年对市、县级相关工作人员开展培训,解读《托育机构消防安全指南》。始终将托育机构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对照相关标准要求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全面防范化解各类风险隐患。三是加强托育机构食品安全、广告、价格等监督管理。以餐饮后厨为重点,突出原料贮存、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加工制作、场所卫生等重要环节的监督检查,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按照“四个最严”要求进行严厉查处。同时加强投诉、举报、舆情反映问题调查处置,持续深入排查、治理餐饮食品安全风险隐患,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有效保障托育机构餐饮食品安全;开展托育机构广告监测,2023年1月至2024年5月,共监测托育相关机构广告606条(涉嫌违法1条,已责令停止发布),其中,监测早教托育园广告285条,涉及机构52家;部署规范明码标价防止价格欺诈专项整治,开展提醒告 诫、行政指导,将监管执法与宣传服务有机结合,引导有关经营者主动履行社会责任,加强价格行为自律,营造良好的市场经营环境;畅通投诉举报渠道,2023年至今,在12315平台上受理涉及托育投诉举报10件,均已办结。四是加强卫生监督执法。2023年 对备案通过的托育机构开展以机构资质、人员配备、卫生消毒、传染病防控、饮水安全为主要内容的卫生保健服务监督检查,为推进托育服务事业高质量发展发挥积极作用。2023年省级完成了9个市(州)27家备案通过的托育机构抽查任务,同时督导市(州)监督检查备案通过的托育机构494家(次),实现已备案托育机构检查覆盖率100%,整改完成率93.3%。2024年开展“优生优育护 航行动”监督检查,将托育服务卫生保健纳入检查内容,截至2024年5月27日,省级已对铜仁等三个市(州)6家托育机构卫生保健服务开展监督执法检查,共下达卫生监督意见书6份,并责令托育机构限期整改。五是明确定价要求。我委等10 部门印发了《贵州省托育机构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明确“公办托育机构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民办托育机构实行市场调节价。民办普惠性托育机构收费,由市、县卫生健康、发展改革等相关部门制定。”
五、关于“强化多方参与”的建议
我省大力发展普惠托育服务,积极构建多元化托育服务体系。一是我省积极探索幼儿园开设托班工作,2020年,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明确“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利用富余资源开设托班招收2—3岁的幼儿。”2022年,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贵州省促进养老托育服务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明确“支持符合条件的乡村幼儿园开设3岁以下婴幼儿托育班”“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提供托育服务”。另外,《幼儿园工作规程》明确,幼儿园是对3周岁以上学龄前幼儿实施保育和教育的机构,与《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中婴幼儿照护服务的定位不同,且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场地、设施、人员配备等与幼儿园要求存在差异。基于此,按照教育部的部署,我省鼓励有条件、有富余学位的幼儿园在满足辖区内幼儿入园的情况下,开展相应的托育试点。二是积极探索医育结合。2023年,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国家中医药局综合司、国家疾控局综合司联合印发了《关于促进医疗卫生机构支持托育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开展订单签约服务、加强儿童照护指导、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落实疾病防控责任、健全相关支持政策等意见。目前,我省《关于促进医疗卫生机构支持托育服务发展的工作方案》正在征求意见中。三是积极推进社区托育服务建设。2024年,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修订印发《“十四五”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工程和托育建设实施方案》,明确“支持依托多个社区组网建设的连锁化、专业化公办托育服务机构项目”。2022年,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贵州省促进养老托育服务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明确“积极推进城市社区养老托育设施建设。发展集中管理运营的社区养老和托育服务网络,支持具备综合功能的社区服务设施建设,可盘活、整合社区闲置房屋设施用于养老托育服务,可通过政府回购、租赁、改造等方式因地制宜补足养老托育设施。学前教育机构等可通过新建、改扩建等方式提供托育服务。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建设社区养老托育服务设施,加强规范管理”。2023年,我省印发《关于探索“1+N”婴幼儿照护模式的指导意见》,提出“1+N”社区辐射模式等8个主要探索模式,多形式、多层次、多渠道提供婴幼儿照护服务,逐步满足我省人民群众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需求。
下一步,我委将继续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大力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不断促进托育服务健康发展。
2024年6月28日
(主动公开)
(联系人:武蔚凤;联系电话:0851—868925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