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关于省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第470号建议的答复
李世瑶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支持做好乡村地区生态环境治理工作的建议》收悉。感谢您对我省乡村地区生态环境治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现就相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关于“省有关部门出台政策措施,支持乡村生态环境治理工作,尤其支持检察机关充分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能,督促相关部门依法履职,强化乡村地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建议的答复
(一)强化顶层设计,加强农村环境整治。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农村环境整治工作,相继出台《贵州省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五年行动方案》《贵州省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方案(2022-2025年)》等文件,强化顶层设计,分年度推进农村环境整治项目实施,持续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全省各级各有关部门坚持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和集中解决农村突出环境问题为重点,通过试点示范、连片整治等方式,大力推进农村环境整治工作,不断改善农村人居环境。
(二)出台有关文件,指导农村环境整治。印发《贵州省推进“十四五”农村厕所革命实施方案》,扎实推进“十四五”农村厕所革命。省生态环境厅先后印发《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开展农村生活污水处理与资源化利用试点的通知》《贵州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适用技术指南(试行)》《贵州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运行维护技术指南(试行)》《贵州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指导地方开展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先后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乡镇生活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运营的通知》《关于贵州省农村生活垃圾“大清运”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贵州省村镇生活垃圾收运体系建设运维预算支出标准(试行)》《2024年农村生活垃圾干湿分类处置试点实施方案编制要点(试行)》《贵州省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理责任减分项指标监测实施方案》等文件,进一步推进全省农村生活垃圾收运体系建设。
(三)强化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司法联动。省生态环境厅先后与省公安厅、省检察院、省高院建立实施了重大案件会商督办、紧急案件联合调查、相关信息互通共享、紧急案件诉前查处等17项司法联动衔接配合制度机制。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分别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贵州省公安厅、贵州省人民检察院联合建立了《贵州省各级人民法院与生态环境部门衔接配合工作五项机制》《贵州省打击环境污染违法犯罪行为衔接工作制度》《贵州省各级检查机关与生态环境部门衔接配合工作五项制度》。
(四)坚持完善执法制度,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近年来,制定出台了《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行政执法公示规定(试行)》《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2023年版)《关于加强贵州省生态环境执法人员人身安全保障的指导意见(试行)》《关于规范县级生态环境分局委托执法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等制度,印发了《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3年版)》。省生态环境厅会同省财政厅印发《贵州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暂行)》、《关于进一步完善贵州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 强化制度落实有关事项的通知》,推动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制度,指导各地鼓励公众参与,畅通公众监督渠道。
二、关于“省有关部门应实行财政优惠政策,完善乡村地区基础设施设备,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做好乡村地区生态环境治理和保护,保障乡村振兴工作顺利开展”建议的答复
(一)高度重视对农村环境整治的投入。在财力有限的情况下,省级财政统筹中央和省级相关资金支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一是2021年至2024年,下达中央和省级资金16.49亿元,包括:中央农村环境整治资金3.28亿元,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补助资金2.46亿元,省级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资金9亿元,省级赤水河流域保护专项资金1.48亿元,原省级污染防治专项资金0.27亿元,用于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以奖代补”等项目。同时制定了《贵州省级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黔财资环〔2022〕53号),规范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二是2021年至2024年,省级财政共计统筹安排省级农村厕所革命奖补资金8亿元,同时争取中央资金7.63亿元,支持各地开展农村“厕所革命”整村推进奖补,重点支持粪污收集、储存、运输、资源化利用及后期管护能力提升等方面的设施设备建设,着力提升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三是2021年至2024年,省级安排村镇建设发展专项资金8.4亿元,用于全省乡镇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运行维护;下达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7100万元,用于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提升工程。四是2021年以来,通过“四化”和省生态环保发展基金支持我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项目10个8.25亿元,带动银行贷款及社会资本投入61.95亿元。
(二)强化管理责任落实。为规范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管理,压实属地责任。省级将各地建立县(乡)农村生活污水设施管护长效机制情况纳入考核,推动地方落实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有制度、有标准、有队伍、有经费、有督查”的“五有”基本要求。2022年8月初,省生态环境厅会同省财政厅、省乡村振兴局、省农业农村厅等印发《贵州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从省级层面督促推动各地履行治理农村生活污水、确保设施运行的责任,进一步强化生态环境监管。
下一步,省生态环境厅将会同相关厅局,积极落实《贵州省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五年行动方案》,积极争取国家和省更多资金支持,进一步优化治理模式,因地制宜开展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与资源利用。通过治理,完成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行政村达到“三基本”标准:基本看不到污水横流,公共空间基本没有生活污水乱倒乱排现象;基本闻不到臭味,公共空间或房前屋后基本没有黑臭水体、臭水沟、臭水坑等;基本听不到村民怨言,治理成效为多数村民群众认可,推动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建设。
2024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