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应急厅关于省十四届人大三次会议第385号建议的的答复
黔应急提复字〔2025〕22号
陈小敏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提高特殊群体房屋受灾后政策性农房灾害保险理赔标准的建议》收悉。感谢您对我省政策性农房灾害保险及应急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现答复如下:
一、我省政策性农房灾害保险基本情况
(一)政策性农房灾害保险开展情况。农村住房保险工作是民政部、财政部、银保监会2012年发文倡导的一项减灾救灾模式提升性工作。我省自然灾害频发,灾后恢复重建任务重、压力大。由于我省财政困难等原因,每年因灾倒损房屋在政府补助有限。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和吸收省内一些县(市)开展农房保险试点做法的基础上,在各级各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我省出台《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政策性农房灾害保险工作的通知》(黔府办函〔2014〕85号,以下简称《农房保险通知》),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和“全覆盖、标准适中、可持续、风险共担”的原则,实行“政府补助保费保基本,农户自愿参保保增量”的新模式,自2014年起开始实施政策性农房灾害保险制度,为全省具有本省户籍且居住在自有房屋的农户提供不低于1万元(其中省级统保保额5000元,市、县级统保保额不低于5000元)的基本统保,实现了全覆盖。我省是全国较早全面建立实施这项制度的省份,也是全国较少由省级财政安排预算补助的省份之一。
(二)省级统保工作开展情况。自2021年起,政策性农房灾害保险省级统保与市、县级统保工作开始逐步分开开展,承保公司分开出具保单,分别进行理赔。省级统保承保公司及保费费率采取“三年一招”方式公开招标采购确定,每3年为一轮次,截至2023年12月已开展了3个轮次统保工作。为做好第4轮次省级统保工作,省应急厅在开展大量调研工作基础上,会同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贵州监管局、贵州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联合制定印发了《贵州省政策性农房灾害保险省级统保实施方案》(黔应急〔2023〕41号,以下简称省级《方案》)。针对近年来随着我省城镇化发展以及农村危房改造工程、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实施,农村住房防灾抗灾能力明显提升,因灾倒损房屋数量逐年下降的实际,省级《方案》在维持省级财政预算每年3737万元不变的情况下,省级统保保障额度由原来5000元/户/年提升至11500元/户/年(包含1万元的房屋保障和1500元的室内财产保障),并在保障范围、基本保费标准、保险费用、保费计算、定损标准等方面也作了提升和优化。通过省级《方案》的实施,可以让受灾群众得到更大范围保障、更高额度保险赔付,提升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资金保障能力,更好的发挥财政预算资金效率,有效助力防范因灾致贫返贫、助推乡村振兴。
二、对重点困难群众增保情况
《农房保险通知》规定“省级财政平均每户保费补助不超过5元,其余政府统保的保费由市、县两级承担...农村散居五保户、特困户自愿增加投保的,所在市(州)、县(市、区、特区)财政可对其保费给予分类补助”,省级《方案》明确“各市(州)、县(市、区、特区)要将政策性农房灾害保险所需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额应不低于上一年度保额标准,有条件的市(州)、县(市、区、特区)可以增加投保,鼓励群众自愿增保。要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政策性农房灾害保险方案并组织实施”,在此基础上,各地结合各自实际制定统保方案,有效组织开展了对重点困难群众增保工作。
以六盘水市为例,由市应急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金融办、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六盘水监管分局制定出台的《六盘水市2024-2026年政策性农房灾害保险统保实施方案》(六盘水应急通〔2024〕3号)规定,市、县两级政策性农房灾害保险保额为11500元/户,其中房屋保障额度每户每年最高累计赔付10000元,室内财产保障额度每户每年最高累计赔付1500元,针对脱贫户和三类人员(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低保户、受灾困难户及因灾返贫户,在保费不变的情况下,房屋保障额度提高至15000元,室内财产保障额度提高至2000元”。按照上述标准,六盘水市受灾重点困难群众在增保后,省级统保加市、县级统保每户每年最高可获得房屋保障2.5万元,室内财产保障3500元。其他市(州)在政策性农房灾害保险市、县级统保工作中,对受灾重点困难群众也有相应的倾斜支持政策,如安顺市对因灾致房屋倒损的特困供养人员、低保户、返贫监测对象赔付标准上调20%;遵义市在基本保险的基础上可以由被保险人自愿投保增量保险,保费20元/户,保额不低于105000元。其中针对符合投保条件的农村低保户和农村特困人员,采取市、县两级统保的方式实现全覆盖,保费20元/户由市、县财政按照2:8比例承担。
三、进一步提高困难群众保险赔付标准存在的困难
目前,推动政策性农房灾害保险工作进一步提高困难群众保险赔付标准还存在一系列困难。一是财政没有相关专项资金,财政资金保障能力有限。我省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平衡,各级财政资金用于政策性农房灾害保险的保障能力有限。目前,中央缺乏专项资金支持,仅靠省级和市、县级财政难以在短期内增加保费投入。二是省级《方案》和保险合同短期内不宜修订。按照《农房保险通知》和省级《方案》规定,原则上承保公司每三年采购确定一次,保险合同一年一签,省级和市、县级均在2024年度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确认了各级承保机构,目前正值保承保机构服务的届中年份,保险合同是通过政府采购确定,不宜中途修改合同内容。同时,省级《方案》经多次面向有关部门、全社会征求意见后,于2023年12月14日由多部门联合会签印发,目前省级《方案》仅执行一年半左右,不宜在同一个保险轮次内修改省级《方案》内容。三是保险公司谨慎参与投保。投保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人口规模和建筑结构、地质状况等因素,将直接影响到保险公司对农房灾害保险的风险精算、保险费率厘定、承保能力评估、理赔的确定、衍生产品的开发和风险分担等,在当前条件下贸然提高赔偿标准,可能导致保险公司对政策性农房灾害保险投标持谨慎态度。四是各地灾害风险不一,群众自愿增保意愿不足。我省地理环境特殊,不同地方受灾频次、受灾程度差异巨大,且各市、县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不一,省级难以制定统一的受灾困难群众赔付提标标准,需由各地结合本地实际自行组织开展提标。同时,灾害风险相对较低地方的普通群众对灾害保险认识不足,自愿增保意愿不强。即使发生巨大灾害,大部分群众还是倾向将灾后重建的希望全部寄托于政府。
四、下一步工作打算
(一)探索试点先行,因地制宜。加强统筹指导,协调各地因地制宜,根据各地洪水、地质灾害等易发的灾害特点进一步完善市、县级统保工作方案,争取逐步提高困难群众保险赔付标准。在条件成熟时,力争择优在全省全面推广。
(二)争取政府投入,提升保障能力。我省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平衡,农村人口众多,农村群众因灾致贫返贫风险大,灾后恢复重建能力较弱。我厅将加强与财政部门协调配合,争取财政资金保障,增加政府投入,强化政策资源整合力度,激励群众自愿参保,逐步提高农房灾害保险赔偿标准。
(三)优化保障范围,提高保障水平。我厅将加强与银保监等部门的沟通,努力在原有政策性农房灾害保险基础上,从保障范围、保障对象、赔付标准、触发条件、理赔服务举措等方面作调整和完善,优化和拓展农房灾害保险的责任范围、理赔力度,更好地发挥农房灾害保险的风险保障作用。
再次感谢您对我省政策性农房灾害保险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如对我们的答复有不满意或不清楚的地方,恳请批评指正。
2025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