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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发展改革委关于省十四届人大三次会议第876号建议的答复(黔发改议复字〔2025〕98号 )

发布时间:2025年06月25日 打印本页 关闭 【字体:

省发展改革委关于省十四届人大三次会议第876号建议的答复

黔发改议复字〔2025〕98号

王凤娟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适当调整水价均衡供水企业和用户利益的建议》收悉。感谢您对价格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现就建议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

一、关于“建议省级层面相关单位能够指导供水企业及时开展水价调整工作,促进供水企业良性发展。”

城镇供气供排水供热是重要公用事业,一些地方公用事业价格长期未作调整,价格与成本严重倒挂,对产品稳定供应产生一定影响。为进一步完善供气供排水供热价格机制,稳步有序疏导价格矛盾,促进安全稳定供应和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按国家发展改革委安排部署并结合我省实际,省发展改革委多次调度,要求各地要统筹考虑水资源禀赋、供水成本和企业经营状况,按照《贵州省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加快建立城镇供水与水利工程供水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有序调整城镇供水价格。自2024年以来,已有玉屏县、台江县、镇远县、平塘县、龙里县、都匀市等县完成水价调整,大方县、桐梓县和丹寨县供水价格调整正在审核中。

二、关于“建议相关单位统一建立合理的水价管理体系,并将原水费计入水价成本,减少供水企业运营的成本,减轻企业运营的负担。”

(一)关于构建水价管理体系。自2023年以来,省发展改革委相继公布了《贵州省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省发展改革委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省财政厅 省生态环境厅 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污水处理收费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贵州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构建了原水、供水、排水价格一体化水价管理体系。

(二)关于原水费计入水价成本。省发展改革委于2024年出台了《贵州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大型水利工程实行“一库一价”,中小型水利工程原则上实行标杆水价,健全完善了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机制,科学合理制定水利工程供水价格,为原水费计入水价成本提供了科学依据。根据《贵州省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规定“运营维护费是指供水企业维持供水正常运行的费用,包括原水费......”,供水企业在下一步调整供水价格时,可据实将原水费计入水价成本。

三、关于“建议由省级全面统筹城镇供水价格调整工作,结合供水企业的实际情况,按照国家相关政策实现供水价格三年一调。”

根据《贵州省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消费者、供水企业、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方面可以向价格主管部门提出定价建议。”水价调整工作,按《贵州省定价目录(2025年版)》规定,由各地依据职责调整。因调整水价涉及民生问题,程序复杂并需按照价格听证的有关规定开展听证,各地政府对水价调整工作比较谨慎,各供水企业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充分与当地政府部门进行沟通,适时开展成本监审和水价核定等工作。目前,凯里市已启动城镇供水价格成本监审和价格制定工作。我委将持续加强对各地推进城镇供水价格改革的指导确保水价新机制落地见效,全力推动全省城镇供水事业实现高质量发展。

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5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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