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商务厅关于省十四届人大三次会议第5号建议的答复
白利花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预付式消费监管打造放心消费城市的建议》收悉。感谢您对我省预付式消费监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现就建议提出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预付式消费主要类型
预付式消费是指消费者预先向经营者支付一定金额的款项,经营者在未来的一定时期内,按照合同约定分次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消费模式。从消费场景来看,我国目前应用较多的有两种:一种为单用途卡,是由经营者发行的仅限于在本经营者或经营者所属集团或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购买商品或服务的预付凭证,即由经营者发行的单用途预付卡,具体包括以磁条卡、芯片卡、纸券等为载体的实体卡和以密码、串码、图形、生
物特征信息等为载体的虚拟卡;另一种则为多用途卡,是由第三方(一般为专营机构)发行,可在发行机构之外的企业或商户购买商品或服务的预付凭证,其特点是可跨地区、跨行业、跨单位使用。
二、预付卡业务管理情况
(一)部门职责分工情况
根据《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管理办法》,多用途预付卡由人民银行负责;其他行业和个体工商户发行的单用途卡,由相应主管部门负责;根据《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行业分类表),商务领域企业法人发行的单用途卡称为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由商务主管部门负责。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管理,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备案管理、发行与服务和资金管理,人民银行根据职责指导金融机构开展预收资金存管业务,市场监管部门根据《民法典(合同编)》《广告法》《反垄断法》《价格法》《公司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市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履行工作职责,公安、税务、金融监管等部门根据职责履行工作责任。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民银行监察部等部门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25号)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对多用途预付卡进行监督管理。目前,贵州省内有两家法人非银行支付机构从事多用途预付卡业务,分别是贵州汇联通支付服务有限公司、贵州贵金支付网络服务有限公司。两家公司依据《非银行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21〕第1号)的规定将备付金全额交存至中国人民银行集中存管。截至目前,贵州省尚未发生挪用、占用、借用客户备付金的风险事件。
(二)对应代表提出工作建议的管理情况
一是法律法规方面。2012年商务部出台《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全国商务主管部门依据该法规进行业务管理。《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68号)明确了中国人民银行对发行多用途预付卡的非银行支付机构进行监管。依据《非银行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21〕第1号)的规定,非银行支付机构接收的客户备付金均全额交存至中国人民银行。《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2〕第12号)对发行多用途预付卡的非银行支付机构及多用途预付卡的发行、受理、使用、充值和赎回等环节进行监管。中国人民银行贵州省分行将持续宣传讲解《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68号),指导辖内从事多用途预付卡业务的非银行支付机构坚决贯彻落实各项规定。
二是行业准入方面。商务领域的业务管理,实行备案管理制度,第七条规定发卡企业应在开展单用途卡业务之日起30日内办理备案。规模、集团和品牌等发卡企业实行资金存管制度(保证金),比例分别为20%、30%、40%,规下企业为0。同时,主营业务为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的发卡企业,预收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上一会计年度主营业务收入的40%;主营业务为居民服务业的发卡企业的预收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上一会计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工商注册登记不足一年的发卡企业的预收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注册资本的2倍。全省共77个备案企业,采取资金存管的集团和规模发卡企业57家,48个金融机构及分支机构参与了资金存管业务,管理系统没有存管资金统计功能,预估5000万人民币左右;未备案的企业数量规模庞大,无法统计。
三是消费签约方面。第十四条规定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公示或向购卡人提供单用途卡章程,并应购卡人要求签订购卡协议。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履行提示告知义务,确保购卡人知晓并认可单用途卡章程或协议内容。
(三)其他业务管理制度及工作推动情况
近年来,省商务厅等有关部门坚持统筹领导、系统谋划,在商务部和省委、省政府坚强领导和统一部署下,严格按照《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要求,牢牢把住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三关”(市场准入关、监督检查关、科学退出关),聚焦聚力“三项制度”(实名购卡制、非现金购卡制、限额购卡制)履行情况,持续开展业务管理和“双随机”抽查,建立健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监管长效机制,落实省、市、县三级分级分类共管要求,压紧压实属地监管责任,纵向推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下沉落地,形成上下一体的治理格局,持续加强单用途商业预付卡风险防控。以季度常规检查与专项整治行动为抓手,坚持条块结合、区域联动、对标对表。
2024年,商务、市场监督等部门,累计联合开展了56次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专项“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执法工作,检查重点发(售)卡企业/门店128家/次、投入执法力量306人、责令整改5件、约谈3次、实施行政处罚0起、移交违法违规0件。针对现场督查中发现的未及时变更备案信息变化、预收资金未实施有效监管、发行与服务制度不完善等问题,现场指导处理并督促完成整改,进一步规范发卡管理,切实优化单用途商业预付卡消费环境。
为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防范恶意逃避债务,2024年8月11日省市场监管局下发《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对采用预付款方式经营的企业变更法定代表人登记进行严格审查工作的通知》〔2024〕244号文件。一是要求全省各级登记机关对采取预付款方式经营的经营主体在办理变更登记时严格审查。二是省市场监管局收集商务、教育等部门预付款方式经营相关主体名单在市场监管综合业务系统中予以标注,提醒登记机关工作人员在办理变更登记业务时予以重点关注,同时加大对健身娱乐、餐饮住宿、教育培训及商业零售、歌剧影院、美容美发、洗浴服务等行业广告的监测力度,严厉打击恶意虚构经营能力、隐瞒经营风险宣传预付消费的广告行为,禁止“会员卡”“年卡”“次卡”“储值卡”广告恶意不告知预付卡使用限制等违法行为,2025年以来共监测相关广告19519条,未发现预付消费类广告违法线索。
三、预付卡监管存在的困难
(一)法律法规不完善。业务监管范围有限,事前预防等监管手段缺乏,《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从2012年出台后,已经严重落后于市场,商务部经过2015年和2020年两次修改,均未能正式颁布实行。尤其是规下企业的管理,法规制定初期,认为其经营体量小,资金风险规模小,为促进这类企业成长,相关手续一切从简,使之成为监管漏洞,备案与否业务管理没有区别,备案材料只要求提供备案申请表、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无须提交财务报表、卡式样本、业务和资金管理制度、购卡章程和协议、资金存管账户信息和资金存管协议等,该类企业不要求开展资金存管,只要求一年线下填报一次业务数据,不能及时掌握其业务开展情况,发卡行为极不规范,无监管手段,跑路风险大,资金追缴难,且该类企业数量庞大,市场上跑路的多为这类企业。
(二)监管工作缺乏细化安排。当前相关法律法规虽然明确了各行业主管部门在预付卡消费中的监管职责,但由于缺乏对经营者准入门槛、资金存管、动态监管机制等关键环节的细化规定,导致预付卡消费市场存在主体资质审核缺位、预收资金监管真空、经营信息不透明等问题,进而引发商家恶意卷款跑路、挪用消费者预付款等侵害消费者权益事件,严重扰乱市场秩序。
四、下步工作打算
下一步,针对代表的工作建议,根据法律法规要求,我们将认真吸纳意见建议开展工作,进一步加强新领域、新业态、新模式等新的消费环境管理,制定更严谨更科学的监管措施,促进预付卡消费维权环境改善,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全力提升业务管理工作实效。中国人民银行贵州省分行将加强多用途预付卡的监督管理,规范非银行支付机构从事多用途预付卡业务行为,维护多用途预付卡市场秩序,防范支付风险,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省市场监管局将进一步加大执法监管力度,依法履行预付式消费领域行业监管职责,依法查处预付式消费相关不公平格式条款、不正当竞争,以及价格、广告等领域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切实维护好预付式消费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2025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