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医保局关于省十四届人大三次会议第590号建议的答复
卜义因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城乡居民医疗基本保险参保的建议》收悉。感谢您对我省医保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现就建议提出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关于“建立动态调整机制,探索建立医保筹资与地区人均可支配收入相适应的动态调整机制,使缴费标准的增长与居民收入增长相匹配,如3年或5年调整一次缴费标准。”和“稳定财政补助与个人缴费比例,合理确定财政补助和个人缴费的比例,在国家加大财政投入的同时,适当控制个人缴费增长幅度,减轻居民负担。”的建议
目前,城乡居民医保筹资标准,主要由国家层面确定,我省是按国家规定的最低标准执行。城乡居民筹资标准的增加,主要是考虑到人口老龄化加剧,慢性病和大病、重病人数增加,加上医疗卫生技术持续改进,新药、新技术等不断推出,医疗成本上升,客观上需要筹集更多的医保基金,来应对和解决这些挑战。国家增加参保人员个人缴费标准的同时,财政也提高了参保补助标准。近4年(2021—2024年),中央、省、市、县各级财政为我省城乡居民医保投入补助资金达到918.13亿元,为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待遇的落实提供有力资金保障。
近年来,为有效缓解群众参保缴费经济压力,我们立足实际,采取一些措施,例如对特殊困难群体分类实施资助、实施职工医保个人账户代缴城乡居民医保参保费、与银行合作推出缴费优惠措施等措施,来帮助群众减轻负担。
您提出的完善筹资机制建议,我们做过专题研究,也向国家层面反映过。2024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健全基本医疗保险参保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4〕38号)提出,要“推进居民医保缴费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挂钩,保持财政补助和个人缴费合理的比例结构”的工作要求。今年上半年,国家层面已拟定有关政策文件征求意见稿并征求各省意见,初步明确“合理确定个人缴费水平。推动个人缴费与当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相匹配”。待国家政策文件出台后,我们将结合您的建议,在国家政策框架内,制定符合我省实际的落实举措。
二、关于“改进参保激励措施,对连续多年未使用医保报销的居民,给予一定的缴费优惠或返还补贴,如实行缴费优惠政策、缴费返补政策等,提高居民参保积极性。”的建议
您提出的建议对提升老百姓参保积极性,优化参保结构很有参考意义。2024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健全基本医疗保险参保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4〕38号)提出建立连续参保和零报销激励机制。我省制定了贯彻实施意见(黔医保发〔2024〕18号)明确,从2025年起:参保群众连续参保4年,次年大病保险封顶线额度可以提高2%;参保当年未使用医保基金即零报销的,次年大病保险封顶线额度提高2%。如果既是连续参保4年又零报销的,可以享受叠加奖励,大病保险封顶线额度最高可以提高20%。这一政策的实施,将进一步激发群众参保的积极性。
下一步,我们将加强对政策执行情况的评估,积极向国家层面反馈工作建议,促进城乡居民参保激励机制的不断完善。
三、关于“调整医保报销政策,进一步扩大医保报销范围,提高重大疾病和慢性病的报销比例,让居民感受到医保的更大价值,增强参保意愿”的建议。
医疗保障制度是减轻群众就医负担、增进民生福祉、保持社会稳定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减轻人民群众医疗费用负担,是推动医保事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目标。近年来,我们高度重视医保待遇保障情况的调查研究,深度分析和挖掘医保基金的保障空间,适时提高待遇保障水平,让医保红利惠及更多群众。一是优化普通门诊统筹待遇。2023年,我省取消普通门诊统筹起付线和次均(日均、月均)支付限额,将定点村级、乡级和一级及未定级、二级医疗机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报销比例调整为90%、85%、60%,较调整前分别提高20、25和10个百分点。遵义市、安顺市等6个市(州)年度支付限额从400元增加到500元,高于全国平均水平。二是调整慢特病门诊报销政策。增加“两病”(高血压和糖尿病)门诊待遇保障范围,在门诊用药纳入保障的基础上,还把与“两病”有关的门诊检查、检验等费用纳入保障范围,并将一级及以下、二级、三级医疗机构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分别调整为90%、80%、70%,报销比例分别提高了20个百分点。同时,还实现普通门诊统筹、“两病”门诊省内异地就医直接结算。上述政策的实施,有效解决了参保人员看病贵、垫资难的问题。
下一步,我们将在医疗保障服务方面继续发力,推出更多便民利民举措,不仅让参保群众享受到实惠的医保待遇,还要让参保群众享受到优质的就医服务,真切地感受到医保制度的优越性。
再次感谢您对医保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贵州省医疗保障局
2025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