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打击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犯罪工作情况、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情况、人民检察院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检察工作情况等报告的意见和建议
出席人员普遍认为,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履行法定职责,扎实推进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执法司法工作,取得积极成效。大家充分肯定国务院和最高法、最高检的报告,积极评价全国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的调研报告,认为分析问题实事求是,提出建议务实中肯,希望“一府两院”认真研究处理。大家强调,应进一步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加强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执法司法能力建设,完善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依法惩治各类环境资源违法犯罪行为,用法治力量助推美丽中国建设。审议中,大家还提出了一些具体意见和建议。
部分出席人员认为,公安机关应进一步提升环境资源犯罪侦查能力,整合线索征集渠道,健全举报机制与处置流程,强化源头治理。部分出席人员提出,应加强环境资源犯罪侦查部门同网安、技侦、刑侦和情报指挥等内部机构以及环境资源主管部门的沟通协作,运用大数据建立研判机制,实现精确预测、精准预警、精准打击环境资源犯罪。有些出席人员指出,应下大力气解决环境资源犯罪取证中的鉴定贵、鉴定难、鉴定周期长问题,建议:1.整合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优势资源,探索在市州层级建立专门环境资源司法鉴定中心等机构;2.对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导则进行细化阐释,提升环境资源案件司法鉴定质量和效率;3.探索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用于环境损害检验鉴定、评估的可行方式。
有些出席人员提出,应发挥司法审判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的兜底作用,建立健全符合办案实际、具有地方特色的环境资源审判专门机构。有的出席人员认为,应进一步提升环境资源“三合一”审判水平,实现裁判理念、规则、标准统一。有的出席人员建议,法院应加强审执统一,主动跟踪案件执行过程,重视生态修复效果,多措并举破解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执行难”困局。部分出席人员提出,应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相关资金管理使用机制,探索设立全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基金或者财政专项账户,保障资金有效利用和生态环境有效恢复。有些出席人员建议,加强环境资源案件审判公开力度,全面落实人民陪审员制度,做好庭审直播、裁判文书上网等工作。有些出席人员认为,基层法院在协调法官、人民陪审员组成民事或行政公益诉讼7人合议庭方面存在困难,建议对案情简单、危害较小的环境资源案件可探索适用简易程序。
部分出席人员提出,应科学设置生态环境检察部门,增强案件处理的集中性、专业性、科学性。有些出席人员指出,检察院可探索通过设立生态环境技术调查岗位、与环境执法部门常态化干部交流等方式,提升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检察能力。有的出席人员认为,应推广检察公益诉讼一体化模式,将公益诉讼中所涉及的民事公益案件、行政公益案件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统一处理,避免“同案不同判”、法律责任冲突失衡。
部分出席人员提出,应推动建立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执法司法联席会议制度,共同研究解决全国范围内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突出问题;深化公检法等执法司法部门的协同配合,健全侦查、逮捕、起诉、审判、执行各环节协调联动机制。有的出席人员提出,应统一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执法司法标准,精准指引取证调查、案件移交等工作,加强行刑衔接,凝聚执法司法共治合力。有些出席人员提出,应加强地区间横向沟通协作,可通过签订生态环境联合执法合作协议等方式解决跨流域、跨区域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难题。部分出席人员提出,应建立公检法多部门共同参与生态环境修复的工作机制,实行生态环境赔偿资金管理、生态修复方案审查、生态修复方案执行、生态修复过程监管等协力修复受损生态环境的衔接机制。
部分出席人员提出,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案件具有专业性、复杂性特点,应推进公检法专业化人才队伍建设,打造“法律加环境”复合型执法司法人才队伍;发挥科研机构、专家学者的“外脑”作用,推动建立全国共享的生态环境司法保护专家库。有些出席人员认为,环境资源犯罪近年来呈现职业化趋势,作案手段多样,犯罪地点隐蔽,犯罪链条长,取证难度大。建议:1.加强环境监测专业装备的研发和配备,提高对重点排污单位、环境技术服务机构监测数据造假等新型环境资源犯罪的取证能力;2.充分运用大数据、互联网、物联网等信息化技术,以数字化赋能生态环境资源执法司法工作;3.建立公检法贯通的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信息共享平台,确保各个部门之间信息联通、渠道畅通。
有些出席人员建议,进一步完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加快推进生态环境法典编纂工作,理顺修订民法典、刑法和环境资源领域不同法律对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的相关规定,增强生态环保领域法律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部分出席人员提出,积极推动检察公益诉讼专门立法,明确规定环境保护检察公益诉讼的定位、范围、运行程序等,实现检察公益诉讼制度化、法治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