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中心

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审议《贵州省价格条例(草案)》

发布时间:2008年01月07日 打印本页 关闭 【字体:
  

  【贵州日报】针对当前我省经济社会运行中出现的价格欺诈、价格垄断、价格歧视、低价倾销、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等不正当价格行为,正在省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上审议的《贵州省价格条例(草案)》作出了相关规定,明确行政处罚措施,以规范价格行为,稳定市场经济秩序。
  我省90%以上的商品价格和服务收费通过市场形成,价格行为主体已由过去的政府为主转变为经营者为主。
  我省制定该《条例》,就是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价格法》,充分发挥价格合理配置资源的作用,规范价格行为,适应加入WTO的需要,维护我省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广大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引导经营者运用价格手段开展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以获取正当利益。
  据不完全统计,1998年以来,我省针对调整自来水、城市公共交通、物业管理、煤气、电信、公园、环境卫生、医疗服务、春运公路客运票价、电价等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价格问题,共举行70次价格听证会,3700多人次的各界代表参加了听证会,为《条例(草案)》的制定提供了科学、客观、具体的参考依据。该《条例(草案)》的制定遵循非歧视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市场准入原则和贸易政策法规透明度原则,将旅店业、餐饮业收费,旅游、文化收费,运输、公共交通收费,医疗收费,教育收费,邮电收费,广告、信息服务收费,科技服务收费等列为服务收费行为,并规定了17种不正当价格行为,明确其相应的法律责任,使当前现实生活中扰乱市场价格秩序、损害消费者和经营者利益的各种不正当价格行为的处罚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此外,《条例(草案)》还规定对价格和收费实行公示制度,为充分发挥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作用,提高价格和收费的透明度,切实减轻群众负担提供了法律保障。

                       
                               (杨磊  王兵)


上一篇: 没有了

下一篇: 没有了

相关信息

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