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中心

贵州省防洪条例出台

发布时间:2008年01月07日 打印本页 关闭 【字体:
  

  贵州日报讯  继《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贵州省河道管理条例》颁布之后,我省又一部地方性水利法规《贵州省防洪条例》于7月26日经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将于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我省是一个洪涝灾害频繁发生的省份。每年因洪涝灾害造成的直接损失达5亿元以上。
  防治洪水,减轻洪涝灾害,维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和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成为省委、省政府关注的大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基础上,从2002年5月开始,由省水利厅和省政府法制办共同组织我省防洪条例的起草、调研。起草小组深入基层,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对我省防洪条例修改了10多稿,最终经省人大常委会二审通过。
  此次出台的《贵州省防洪条例》共六章四十二条。条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的基础上,将行政首长负责制纳入其中;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的主要职责;增加了防御山洪灾害从规划到防治,建立山洪灾害通信报警系统和群测、群防体系的内容,使条例更加符合我省实际。

                 
                               (陈 柯)

上一篇: 没有了

下一篇: 没有了

相关信息

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