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古树名木大树,《贵州省古树名木大树保护条例》2020年2月1日起施行
12月1日,贵州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贵州省古树名木大树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
贵州古树名木大树较为丰富,种类繁多,数量较大,全省9个市州、88个县(市、区)均分布有古树名木大树。作为国家生态文明先行试验区之一,从完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建设上,建立健全古树名木大树法制保护与管理尤为重要。
随着我省经济社会和城镇化的快速发展,古树名木大树的保护和管理出现了诸多问题。比如在城市、交通等基础设施和重大工程项目建设中损害、随意移植、砍伐古树名木大树的现象时有发生,对古树名木大树的保护管理责任不明确,缺乏必要的保护经费,对破坏、损害古树名木大树的处罚力度小等。
《条例》共六章五十二条,分别对古树名木大树的认定、养护、保护与管理及违反条例的法律责任等作出明确规定。
古树名木大树如何定义?
在《条例》中,所称古树,是指树龄100年以上的树木。所称名木,是指依法认定的稀有、珍贵树木和具有历史、文化价值以及具有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所称大树,是指古树名木之外,胸径100厘米以上的树木。
如何认定?
《条例》明确,省人民政府古树名木大树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全省古树名木大树资源普查,建立资源档案,掌握资源变化情况。古树名木大树资源普查每10年组织开展一次。资源普查后形成的古树名木名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大树名录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古树名木大树名录应当包含古树名木大树所在地,植物学名,中文科、属、种名,编号等内容。
《条例》规定:古树名木由省人民政府古树名木大树主管部门负责认定。大树由县级人民政府古树名木大树主管部门负责认定,并报市、州人民政府古树名木大树主管部门备案。
《条例》规定:认定古树名木大树,应当组织专业人员参加。情况特殊或者认定难度较大的,可以聘请专家组进行论证。专家组成员从古树名木大树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古树名木大树认定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古树名木大树认定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古树名木大树主管部门会同标准化主管部门制定。
国家重点工程项目建设无法避让,应该怎么办?
《条例》明确:因国家重点工程项目建设、科学研究确实无法避让古树名木的,可以移植,并按照规定向古树名木大树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审批手续。国家和省重点工程项目建设、大型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无法避让或者无法进行有效保护大树的,可以移植,并向县级人民政府古树名木大树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审批手续。
《条例》规定:因建设工程申请移植古树名木大树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为:移植申请书;移植方案;建设项目审批手续;其他相关资料。
《条例》还规定:因建设工程移植古树名木大树的,移植费用和移植后5年内的养护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专家论证通过的移植方案进行移植。未按照移植方案进行移植,造成古树名木大树损害的,由建设单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砍伐名木古树大树,应该负什么法律责任?
《条例》明确:砍伐古树名木的,没收砍伐的古树名木,并处以每株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擅自移植古树名木的,没收移植的古树名木,并处以每株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对古树名木剥皮、掘根或者灌注有毒有害物质的,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以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对古树名木刻划、钉钉的,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根据《条例》第二十六条,禁止下列损害大树的行为:砍伐;擅自移植;剥皮,掘根,向大树灌注有毒有害物质;刻划、钉钉;其他损害大树生长的行为。
根据《条例》:对砍伐大树的,没收砍伐的大树,并处以每株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对擅自移植大树的,没收移植的大树,并处以每株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对剥皮,掘根,向大树灌注有毒有害物质,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