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关你的每一餐!《贵州省食盐管理条例》表决通过
1月9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贵州省食盐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贵州是全国食盐纯销区之一。1997年,贵州省颁布实施《贵州省食盐管理条例》,建立了以食盐生产销售专营制度为核心的管理体制。按照国家要求,2018年12月,贵州省完成盐业体制改革。按照国家盐业体制改革精神,为加强食盐管理,确保食盐质量和供应安全,保护公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盐专营办法》《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贵州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条例》共六章三十四条,分别对生产经营、储备和应急保障、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等方面作了明确规定。
《条例》指出,食盐实行专营管理,省人民政府盐业主管部门负责食盐行政许可和行业管理工作,市、州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盐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盐的行业管理工作。
《条例》明确,从事食盐生产应当取得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食盐实行定点批发制度,未取得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的企业不得经营食盐批发业务。违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予以取缩,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盐和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盐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可处以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以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根据《条例》,食盐采购、销售的记录和相关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应当建立食盐采购记录制度。如实记录购进食盐的品种、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应当建立食盐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销售食盐的品种、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
《条例》规定,本省零售的加碘食盐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小包装,包装规格不超过1000克。包装物必须符合有关食品安全标准;销售的加碘食盐碘含量应当符合本省执行的国家标准,并在加碘食盐的包装上按照法律规定标明碘含量。
《条例》还规定,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应当通过网络等便于消费者查询的方式向社会公布未加碘食盐销售网点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零售的未加碘食盐包装应当有明显的未加碘食盐标识,未加碘食盐的零售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对消费未加碘食盐作出专门提示,满足特定人群未加碘食盐消费需求。违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记者 洪英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