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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保障灾害防治有章可循 | 《贵州省自然灾害防治条例(草案)》

发布时间:2022年01月04日 打印本页 关闭 【字体:

  自然灾害防治工作关系国计民生。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将自然灾害防治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明确要求“要建立高效科学的自然灾害防治体系”“抓紧研究制定自然灾害防治方面的法律法规”。

  近年来,国家和我省先后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政策文件,应急管理部将我省列为自然灾害防治立法试点省份。2020年底我国启动了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为我省开展自然灾害防治立法提供了有力支撑。

  目前,贵州存在自然灾害种类多、分布地域广、发生频率高、造成损失重等情况,2020年各类自然灾害共造成88个县(市、区、特区) 1292个乡(镇) 475.65 万人次不同程度受灾,直接经济损失达90.53亿元。同时,我省自然灾害防治工作还存在部门职责分工不够清晰、综合防治自然灾害机制有待完善、灾前综合预防措施有待加强等问题。

  2021年11月24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在贵阳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会议听取省司法厅受省人民政府委托作关于《贵州省自然灾害防治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的起草说明,省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关于《条例(草案)》审议意见的报告。《条例(草案)》首次提请省人大常委会进行审议。

 

 

 

  “为加快建立我省高效科学的自然灾害防治体系,加强自然灾害防治工作的综合统筹协调,适应机构改革后防灾减灾救灾体制机制变化,制定综合性自然灾害防治法规十分必要。”省司法厅在起草说明中指出。

  《条例(草案)》共10章72条,包括总则、防治规划、风险防控、应急准备、监测预警、救援救灾、恢复重建、保障措施、法律责任、附则等。“《条例(草案)》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我省实际,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省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认为。

  为了加强和规范自然灾害防治工作,《条例(草案)》中明确了自然灾害防治工作机制和保障措施。明确了统一协调的工作机制,建立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军地联合、公众参与的自然灾害防治工作机制,细化规定主要涉及部门的工作职责,力求衔接好“防”与“救”的责任链条和无缝对接。

  此外,还明确了统一的综合协调机构,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成立减灾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挥相应自然灾害的防治工作。还加强体系化支持保障,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防治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

  自然灾害防治工作不仅涉及政府部门,还需要社会各方面的支持和参与。因此,《条例(草案)》明确了自然灾害风险的防范和治理,要求强化规划的统一协调,规定县级以上应急、水利等部门应编制自然灾害综合或专项防治规划,充分考虑自然灾害防治要求。强化了风险的源头防范,明确建立综合风险普查、风险评估、灾害隐患排查等机制,将自然灾害防治关口前移,从注重灾后救助向灾前预防转变,全面提升自然灾害防治能力。强化了应急准备和监测预警,明确建立完善综合协调的应急预案体系和全省统一的自然灾害信息系统,建立完善监测预警信息共享、灾害信息报告和会商研判、预警信息发布等机制,并按照预警等级规定了对应的预警措施。

  加强基层的风险防范能力,明确在村(居)民委员会建立灾害信息报告员制度,加强和推进基层减灾示范社区的创建工作,提高公众的防灾减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把我省基层实践中好的经验做法上升为地方性法规,切实提升基层灾害防范能力。

  更好地应对自然灾害,减少损失,保障受灾人员的基本生活。《条例(草案)》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明确了救援救灾和灾后恢复,要求健全应急响应机制,明确应急响应的启动、解除等程序,规定了具体处置措施。还健全灾后救助机制,通过提供临时住所、医疗防疫等应急救助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组织提供法律援助、心理健康服务等抚慰受灾人员及其家属。(作者:甘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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