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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以立法形式明确责任和工作机制

发布时间:2022年01月05日 打印本页 关闭 【字体:

  1月5日,记者从省政府新闻办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贵州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是我省首次以立法形式明确责任。

 

  发布会现场(陈鹏 摄)

 

  《条例》分为总则、预防、检疫、治理、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共7章64条。与原有的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法律法规比较,《条例》有许多创新和亮点。

  《条例》是我省首次以立法形式分别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和单位、以及林业经营者、管理者的责任,鼓励和支持单位和个人以及林业经营者、管理者组建的行业协会参与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同时,明确“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实行政府主导、部门协作、属地管理、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

  针对当前新生业态和生态保护新要求中对林业植物及其产品调运作出具体规定。如针对有将从国外购买饲养奇特新宠及人工繁育检疫性、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作为产业等情况,《条例》第二十条作出规定,明文禁止人工繁育检疫性、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针对当今递寄运输业态多的情况,《条例》第三十三条对递寄运输业作出明确规定,提出递寄和运输过程办理《植物检疫证书》的要求;针对当前林区工程建设项目多,使用木质包装材料多容易造成松材线虫病等重大林业有害生物入侵情况,第三十四条明文规定相关行业建设单位在林区中使用木质包装材料处置要求。同时,结全现代大数据产业发展,《条例》提倡在植物及其产品运输过程中,充分利用大数据监管,提高智能监管效率。

  《条例》针对我省随着时代变迁新出现新发生的不同违法行为共制定11条处罚措施,并根据违法情形和情节,制定处罚措施幅度,确保有法可依,处罚有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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